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2-26

重国税函〔1998〕3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统一作废。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售完毕,需要进行及时销毁。为此,市局制定统一销毁办法如下:
  1.所报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记造册(表格附后),所造清册应当保存五年。
  2.对纳税人已领购和税务所用于代开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区、市、县局查验剪角核销。
  3.对未发售出去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包封存,于1998年3月20日——3月31日内送到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验收后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情况统计表
  四联七联发票单号码号码种类位数量起号止号数量起号止号
  注:电脑票单位用“份”、其他票用“本”。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6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