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9-12-02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9〕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央机构编委和国家科委中编办发〔1999〕14号文件规定,1998年我市审批并设置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共93家(名册见附件一),请各分局、县局依照文件精神,认真审核后执行。以后年度我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设置如有变动,市局将及时通知有关分局。
二、奖励单位或获奖个人在取得《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后30日内,应向主管地税部门提供以下资料:①各级科委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②企业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③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④出资入股协议、合同;⑤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开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书(统一用《减免税批复》代替),同时做好台帐的登记工作。(台帐式样见附件二)
四、各分局、县局应及时将有关审核资料装订、归档,并制作清册,报市局备案。
附件:1.在宁独立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名单
2.《个人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登记台帐》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02日
附件1:
单位名称 | 地 址 | 邮 编 |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自动化研究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蔡家巷24号 | 210003 |
序号 | 奖励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号码 | 获奖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科技成果评估价 | 出资入股数量 | 出资入股金额 | 红利率% | 备注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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