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审核1997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12-18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6〕24号《关于本市物业管理有关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88页)精神,现将1997年度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以及旧公房出售后的管理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上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的规定对所属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布置填报1997年度的营业税缓征额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附后)。
二、各分局应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1997年度的缓征税额严格按24号文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申报表》一份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不符合缓征条件的收入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混入居民公房租金收入和已售旧公房管理费收入中申请缓征营业税。
四、《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特此通知。
附:《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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