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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03-12

国税函〔1997〕143号 

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江苏、内蒙古、北京、天津、上海市(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由直属公司分摊管理费用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33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企业名称         管理费摊销金额(万元) 所在地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70      天津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东北公司       70      沈阳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       5      上海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30      武汉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30      成都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       19      西安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       30      北京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25      郑州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       10      南京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天津公司       5      天津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燕京公司       5      北京市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合计                300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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