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1997-04-02

财税字〔1997〕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2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