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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05-0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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