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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8-03-09

国税函〔1998〕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豫国税函发[1998]36号)及其附件收悉。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是由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诚利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9047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20年;设在郑州市市区内(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地区);主要从事郑州热电厂扩建发电机组的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及向郑州地区供电和供热,属于从事能源建设、经营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从事供电和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可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9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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