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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4-09-20

国税征函〔1994〕7号 
       为了促进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继续深入开展,现下发近期内汇集的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在专打工作中参考。并请各地将专打斗争中的有关案例,按照《国税征函[1994]4号》文迅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案例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
  1994年3月5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县税务局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800册(正、副本),共计4万份,此案在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下,通过发动群众,仅用15天,于3月21日宣告侦破。案犯邓玉财、隋国华、于敏于7月14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嘉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为国家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一、作案过程:
  本案案犯共四人。邓玉财,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吉林省长春市,系哈尔滨市长虹化工颜料厂工人(已停薪留职),捕前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匡街一匡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6楼1号。于敏,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昌邑县,无职业,捕前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益街10号。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枪支罪被判刑八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被判刑十七年,1993年11月29日被释放。隋国华,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阿城市,无职业,捕前住阿城市原种厂家属宿舍原林胡同151号。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年8月被释放。王嘉棋,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临榆县,无职业。捕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38号。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2月22日被释放。
  主犯邓玉财作案前曾去过南方,在那里听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值钱,便动了邪念,回哈尔滨后,与其他案犯商量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邓来销赃。3月4日,四人从哈尔滨市窜至黑龙江省阿城市税务局进行窥探,发现了该局存放报表的仓库。3月5日凌晨二时许,隋国华望风,于敏用螺丝刀将该局报表仓库门玻璃撬坏入库,未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5日上午9时许,四人又纠集在一起,从哈尔滨市窜至呼兰县税务局进行窥探,发现了该局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仓库。当晚23时许,邓玉财望风,隋国华接应,于敏从窗户入库,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800本,三人租车将盗得的发票拉至哈尔滨市王嘉棋家,发现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邓玉财称副本没用。3月6日凌晨2时许,四人租乘一辆轿车,再次窜至呼兰县税务局,共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800本,计4万份,并将盗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拉到王嘉棋家窝藏。3月6日、7日二天邓玉财先后共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正本),得赃款8,000元,分给于敏、隋国华各3,000元。3月8日起省、市、县各新闻部门播发了被盗发票声明作废的通知,县公安局长连续发表电视讲话,在强大攻势震慑下,罪犯们如坐针毡,感到万分惊恐,为了转移侦察视线,阻止破案,3月13日晚,罪犯将尚未销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副本拉到呼兰县特种钢厂家属宿舍地沟内烧毁。
  二、破案经过
  3月6日早,更夫及值班人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案,并紧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税务局。同时,市、县税务局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以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哈尔滨市税务局在哈尔滨日报、黑龙江日报刊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声明,迅速通报全市、全省,并函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三月七日上午,哈尔滨市税务局二位副局长和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亲赴现场,部署侦破工作。县公安局投入骨干警力和市公安局组成侦破专家组。县公安局局长于三月七、八、九日连续三晚在呼兰县电视台发表讲话,动员全县人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同时,发出自首督促令。
  3月13日晚19时许,呼兰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发现有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烧。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过查找、核实、鉴定,找回完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4本,被烧毁和部分被烧毁的36本。但是,罪犯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余下的150本仍不知下落。
  3月14日,哈尔滨市税务局四分局专管员罗素云在该市肉联厂检查扣税发票时,发现一张呼兰县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1964302,这张发票的开出单位是哈尔滨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南新化工商店批发部,销售金额16,884.62元,增值税金额2,870.38元,品名精肉,开票日期3月9日。专案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集中警力,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开展侦破工作。经侦查,向肉联厂提供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个体商贩李芳清。李供认是经哈尔滨市第四医院主治医师徐兴春介绍,花1200元从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南新化工批发部经理王金平手中购买的。经传讯王金平,王供认3月6日上午用5000元钱,从一个自称姓邓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了两份,除上述一份开给肉联厂之外,另一份开给哈尔滨市化工二厂,金额2,778.20元,税金472.39元。根据王金平的交待,公安人员迅速查到了邓玉财,同时又了解到,邓玉财与一个个体服装商贩王嘉棋关系甚密。经过做工作,3月20日上午王嘉棋投案自首。王交待,参与此案的共四人,除他本人外,还有邓玉财、隋国华、于敏三人,3月20日下午3时许,在邓的住所将邓抓获。3月21日下午5时许在于敏住所将隋国华、于敏抓获。至此,3月5日晚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的四名案犯全部被缉拿归案,前后共15天。
  三、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19日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邓玉财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指控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犯盗窃罪,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玉财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被告人邓玉财提起犯意,并纠集被告人王嘉棋、隋国华、于敏进行犯罪策划和实施盗窃犯罪,四被告人盗窃发票数量巨大,严重破坏税收经济秩序,犯罪气焰嚣张,罪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玉财且犯有故意杀人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敏且单独盗窃犯罪3起,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于敏、隋国华、王嘉棋均系累犯。对被告人于敏、隋国华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嘉棋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犯罪,检举邓玉财的杀人犯罪,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邓玉财、于敏、隋国华捕获,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玉财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硅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于敏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隋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王嘉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启示:
  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被迅速侦破,四名案犯被依法判决,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保证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使坏事变成了好事,可以说是打了一个漂亮的胜仗。但从中我们也得到了一点启示,这次重大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在新税制实施初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案例二:从商店买件小商品索取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消字灵”技术处理后再非法倒卖代开
  以购买很小的一件商品,索取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消字灵”的药水技术处理后,变成一份真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倒卖、兜售和代开,谋取暴利。这是税制改革中发现的又一犯罪新手段。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队会同有关区、县税务局和公安部门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活动中,查获真的零散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各种消字用的药水等工具,引起了杭州市税务局稽查队的注意。据抓获的票贩子交待,空白真发票是从武林门一带温州人、乐清人手中购买来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约200元一份,假的5元至20元一份不等。这些倒卖发票的不法分子把购买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再以高价倒卖给他人和为他人代开发票套取现金,谋取暴利。经过对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单位跟踪调查发现这些真票均系凭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商店购买商品时取得的,经“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查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1852028,经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发票,经追查,是一名外地人凭“临安县于潜农机厂”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杭州市新建五金工具商店购买二把电工刀,金额12.84元,经过“消字灵”处理后将其倒卖。再如,在对萧山市查获的另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凭“浙江灯塔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杭州市宝庆水电安装队购买了3只开关,金额18.50元,经过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倒卖。从查获的这201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还未来得及消字的专用发票核实,其索取的方式与上述相同,而购货单位主要是“浙江灯塔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和“临安县于潜农机厂”,在追查其责任时,发现临安县于潜农机厂将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了20份,分发给购货单位、供销员、车间工人、司机等人。有一份经消字灵”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400元卖给萧山林工商公司商业城一经营部,而该经营部承包人竞胆大包天利用这份发票,虚开布料130万元,税款18.98万元,并作当月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此案正在处理当中,上述偷税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启示:上述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我们也得到一点启示。
  1.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应搞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应采用防伪标记。
  3.在购货时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
  4.严格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发放和管理。
案例三:江苏省江阴市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偷税骗税案件
  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查处了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大案件,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存根联载明虚拟的销售收入33745.43万元,销项税额5736.39万元(可能有“大头小尾”现象,正在查处中)。案犯胡明已投案自首,张玉根、谢禧镇正在缉捕中。
  一、案发过程
  1994年5月25日上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稽征科派员陪同广东省珠海市税务局同志前往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调查珠海经济特区珠光物资投资开发公司销售服务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在调查中,该税务局的同志认为此项业务可能有问题,并调取了该厂所有帐册、凭证,经查发现该厂勾结广东等地的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
  二、案犯基本情况:
  胡明:男,32岁,江苏省江阴市河塘镇人,原系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两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厂长,现被收审。
  张玉根:男,48岁,江苏省江阴市文林镇人,原系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
  谢禧镇:男,40岁,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平里人,无业人员。
  三、案件基本概况:
  今年年初,胡明经张玉根介绍,认识了广东人谢禧镇,谢利用胡明想扩大经营,发财心切的心理,以出具工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按金额提取千分之五和出具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按金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并以现金支付报酬为诱饵,在谢禧镇的指使和策划下,携带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深圳、上海两地按谢提供的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填开了68份无货销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存根联载明虚拟的销售收入33,745.43万元,虚拟的销项税金5,736.39万元。其中,开给珠海市珠光物资开发投资公司的7份真票假开的销售收入2606万元,销项税金443万元,该单位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350万元。同时,胡明还接受谢禧镇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抵扣联载明进项销售额35,034.75万元,进项销售税金5,955.91万元,经查,这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真票假开”、“假票假开”、“借用他人发票代开”。
  事后,谢禧镇支付胡明开票手续费216万元,其中,胡明个人所得26万元,张玉根、邹瑞华各得10万元。
  此案件数量、金额巨大,整个案件涉及到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江苏省等6个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潮阳市、普宁市、惠来县、揭阳市、阳山县、海口市、长沙市、鄂州市、黄岩市、江阴市等12个市县的15家企业。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手法恶劣、欺骗性强。
  四、查处情况:
  此案发生后,江阴市税务局首先向珠海市税务局发出加急电报,阻止办理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而后又向其他11个市、县税务局发出紧急通知,通报案情,请求协查,阻止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
  江阴市税务局根据对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的检查情况,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大案,于5月31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胡明已投案自首。
  据胡明交待,谢、胡预谋在6月上旬将再开出近6亿元人民币面值的假业务的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案发,未能得逞。同时,在深圳、普宁、珠海、揭阳、惠来等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该企业出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不予抵扣税款,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措施,追回销售收入31,092.94万元,税金5,285.48万元,其中阻止出口退税329.54万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还有8张发票正在追查中。
  五、涉案税务人员概况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江阴市检察院经查,初步掌握了江阴市河塘税务组组长王震、专管员张小新的犯罪证据。
  1.王震,男,32岁,江阴市长泾镇人,原系江阴市税务局河塘税务组组长。经查,王震于94年3月至5月,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明等人偷税、骗税提供方便,共计收受贿赂63,800元,其中现金6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只,价值3,800元。案发后,王于5月28日将上述赃款赃物交还给胡明。6月7日下午,江阴市检察院传讯王震,王在法律的威慑下,交待了犯罪事实。该检察院于6月8日以受贿罪对王震立案侦查。
  2.张小新,男,31岁,江阴市长泾镇人,中共党员,原系江阴市税务局河塘税务组专管员,主管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94年3月至5月,张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明提供方便,从中收受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价值2700元。案发后,张于5月29日将赃物还给胡明。6月9日,江阴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小新立案侦查,现取保候审。
  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四:湖南省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法人代表黄新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案发经过,
  1994年6月17日下午,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大队接到浙江省黄岩市税务稽查大队紧急电话,要求查询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向浙江省黄岩市天吉轻纺有限公司开出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74万元,接此电话后,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大队立即组织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九四年以来,银行进出款项金额最大不超过两万元,每月缴纳税款800元左右,未发现与8574万元业务有关的帐务处理记录,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大队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代开偷税、骗税的大案,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人员传讯了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新华,并连夜审讯,黄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及作案经过。
  二、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基本情况:
  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朝阳巷20号,营业地址:长沙市建湘南路367号沿海大厦206室,注册资金18万元,现有职工5人,该公司1994年1月1日成立,挂靠在长沙市同力经贸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实为个体),经营范围:针纺织品、鞋帽、服装加工等。94年1月14日,经长沙市税务局三分局审定为一般纳税人,94年1月19日,在该分局购得两本增值税专用发票。94年5、6月分别缴纳增值税款726.59元、800.72元。
  三、案犯基本情况:
  黄新华,男,36岁,江苏省张家港市乘航乡民丰村四组村民,原系乘航乡汽车厂业务员,后任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已被收审。
  刘德仁,男,39岁,长沙市人。原系长沙市衬衫二厂厂长,后任长沙市利强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已被收审。
  李仲友,男,42岁,长沙市人。原系长沙市西区工商局经检队副队长。已被收审。
  马剑英,男,32岁,长沙市人。原系长沙市税务三分局通泰街税务所干部。黄新华作案后马剑英为其出谋划策来对付税务部门征管、检查,6月18日案发后,又为黄通风报信,并于4月份,先后两次向黄索要人民币1000元和港币2000元,现已被收审。
  黄学君,男,40岁,长沙市人。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银翔,公司总经理。因在深圳西苑宾馆居住时,得知黄作案情况,敲榨黄现金25,000元,已被收审。
  刘坚,男,27岁,广东深圳人。许永汉,男,46岁,广东潮阳人。阿郭,男,29岁,广东潮阳人。以上三人为充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中介人。
  四、基本案情:
  1994年3月15日,长沙市西区工商局干部李仲友打电话找黄新华,以介绍一批服装生意为名,约黄面谈。黄新华、刘德仁经李介绍认识了深圳来的刘坚,四人密谋后,刘坚要求黄新华带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专用章去深圳。
  3月20日,黄等人到达深圳后,刘坚将许永汉介绍与黄认识,当晚,黄新华、刘德仁、刘坚、许永汉开车前往汕头,并与第二天下午由黄经手向广东省潮阳市司马镇威美时装厂虚开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47万元,税款467万元,黄分得现款19万元,李仲友分得现款1.35万元。
  4月10日,刘德仁随刘坚、阿郭来到普宁市,刘坚与索票人谈妥条件,刘德仁按0.6%收取好处费后,由刘德仁经手向浙江省黄岩市天吉轻纺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328万元,税款1246万元,价税合计8574万元。刘德仁取得赃款50万元,回深圳后,刘将赃款50万元全部交给了黄新华。
  4月29日,刘去深圳丝绸进出口公司谈业务时,结识了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金翔公司的叶小姐,叶提出有一批货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谈妥刘按金额的6%收取手续费后,刘将发票交给该公司经理,该经理向浙江省象山县荣昌针织厂虚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2万元,税款32.6万元,刘取得赃款11.5万元。
  以上三次作案,黄、刘二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0,267万元,税款1745万元,价税合计12013万元,二犯获得赃款80.57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例五:湖南省长沙市郊东风服装厂张红晖、张跃龙与长沙市郊区税务局干部彭立刚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情况:
  张红辉,男,原系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财务科副科长,现离职经商。
  张跃龙,男,系长沙市郊东风服装厂厂长。
  彭立刚,男,系长沙市郊区税务局税政科干部。
  杨双权,男,系长沙市司法局长桥农场管教三大队队长,离职经商(在逃)。
  二、基本案情
  今年四月,广东案犯姜锐宾,黄××串通张红晖、张跃龙、彭立刚、杨双权做发票生意。5月9日由张跃龙、张红晖携带长沙市郊东风服装厂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公章等到广东省普宁市,由张红晖开出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张是开给江苏省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金额5207.57万元,税金885.28万元,张红辉、张跃龙取得赃款25.03万元。其中,张红晖分得赃款10.8万元;张跃龙分得赃款7.5万元。彭立刚分得赃款3.2万元。杨双权分得赃款3.3万元。
  经查实,今年5月底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急电,要求查实湖南省长沙市郊东风服装厂开给江苏省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长沙市税务局征管科副科长彭新民(目前已取保候审)在接受彭立刚、张跃龙的好处费6000元的情况下,和该局干部罗湘东一起为彭立刚和张跃龙弄虚作假,私自向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复函,并越过局长审批为长沙市郊东风服装厂补办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等手续。
  案发后,在查抄彭立刚抽屉时发现彭以长沙兴发食品经营部的名义,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并撕走发票联和抵扣联62份,领取商业零售发票5本,撕走发票联56份,领取商业批发发票1本,撕走发票联7份,领用长沙技术贸易专用发票1本,撕走发票联18份,并私刻假公章14枚。
  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六:天津市查处一起团伙倒卖发票、偷漏巨额税款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情况:
  沈惠兰,女,四十六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津市人,捕前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红咸里三条二号,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七日被收审,同年五月十日被依法逮捕。
  崔文瑞,男,五十二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文安县人,捕前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催坊村,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十日被依法逮捕。
  赵金如,男,二十三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助理员,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战备楼十四号楼三门十五号,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八日被收审,五月六日被依法逮捕。
  曹培增,男,三十四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北省霸县人,原系天津市红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村管理所干部,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东大楼8门301号,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被依法逮捕。
  姚玉桥,男,三十一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天津市人,系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佳园南里39门305号。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基本案情
  1993年4月,天津市无业人员沈惠兰与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人员崔文瑞和天津市红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曹培增相互勾结,共同预谋在津合伙倒卖发票。由曹培增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联系,让沈惠兰与姚签定联营协议,成立所谓天津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由沈个人承包,上交轶通实业公司管理费。姚玉桥非法向沈提供发票,自1993年4月至8月间,共向沈惠兰、崔文瑞等提供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服务业专用发票33本,分别由沈惠兰、崔文瑞对外开票,按开票金额的2%至4%收取手续费。共计开出1346份发票,金额达236.67万元,非法获利4.73万元。
  1993年7月姚玉桥介绍沈惠兰与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签定联营协议,成立所谓该公司的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五交化经营部”,由沈个人承包,上交该公司管理费。自1993年7月至12月,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为沈、崔等提供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服务行业专用发票69本,分别由沈、崔等人对外开票,并按开票金额的2%至4%收取手续费,共计开出3335份发票,金额达702.7万元,非法获利14万元。
  1993年9月至1994年2月,沈惠兰、崔文瑞通过曹培增与天津市北晨区建津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联系,采用上交开票金额1.5%手续费的手段,曹、沈先后从房处获得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本,分别由沈、崔等人对外开票,普通票按开票金额的2%至4%提取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的5%至8%收取手续费,共计开出453万份发票,金额达73.5万元,非法获利1.76万元。
  1993年9月,沈惠兰经姚玉桥介绍与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干部赵金如结识,双方达成协议,由赵利用工作之便为沈提供该办事处三产的营业执照和发票。自1994年1月至1994年3月,赵为沈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专用发票、服务业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9本。分别由沈、崔等人对外开票,普通发票按开票额的2%至4%收取手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额的5%至8%收取手续费,共计开出1720份发票,金额达348.2万元,非法获利16.3万元。
  以上4次作案,共获取各类发票161本,共开出6854份,开票总金额达1361万元,致使国家少收税款150余万元,共非法获利36.8万元。其中,赵金如获赃款2.4万元,曹培增获赃款4200元,姚玉桥获赃款300元,沈惠兰、崔文瑞共获赃款26.7万元。
  三、处理结果
  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70元。其中沈惠兰、崔文瑞退款135,570元,赵金如退款8000元,曹培增退款4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明属实,各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惠兰、崔文瑞、赵金如、曹培增、姚玉桥违反工商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前款之规定均构成投机倒把罪。其中被告人沈惠兰、崔文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保障税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酌情惩处。
  目前此案已移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七:安徽省桐城县化工总厂都曙森、吴列贵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机倒把、偷税案
  一、案发经过,
  一九九四年六月间广东省潮阳市税务局先后几次致函安徽省桐城县税务局,请求协查十六份,共计金额8692万元,税额1477.7万元,价税合计10169.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安徽省桐城县税务局为此找到行为人之一的桐城县化工总厂厂长都曙森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上述十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都曙森从桐城县税务局城郊税务所领出,由持票人都曙森伙同吴列贵在无货源供应的情况下开出的,即真票假开,数额巨大。安徽省桐城县税务局感到事关重大,立即将此案移送桐城县检察院,同时商定由检察院和税务机关两家联合组成了专案组进行侦查。
  二、案犯基本概况:
  都曙森,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桐城县人,现任安徽省桐城县化工总厂法人代表。
  吴列贵,男,36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桐城县人,原为江西省九江船舶公司培训中心教师,现承包该中心农副产品门市部,同时受聘为安徽省桐城县化工总厂供销公司业务经理。
  三、桐城县化工总厂的基本情况:
  桐城县化工总厂属桐城县城关镇镇办集体企业,该厂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桐城县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该厂经桐城县工商局批准下设了一个非独立核算机构,即桐城县化工总厂供销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民用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服装、油脂等。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桐城县化工总厂法人代表都曙森聘任吴列贵为该供销公司业务经理。
  四、案件基本情况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吴列贵受广东省潮阳市余国平等人的委托从江西省九江市来到桐城县都曙森的家,对都声称广东省潮阳市有生意可做,不需资金,但必须具备有厂家、有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件,都表示自己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二人密谋后,都编造假理由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都曙森随同吴列贵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桐城县化工总厂供销公司的财务章、行政公章、合同纸等,前往广东省潮阳市,经广东省潮阳市的余国平、李振平、郑苏永、王镇武等人介绍和安排,都、吴在无货源供应的情况下,以桐城县化工总厂供销公司的名义,先后为广东省潮阳市和平成发音像磁带厂等十一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14783万元,税额2513万元,价税合计17296万元,都曙森为此从中获利3.8万元。
  五、处理情况:
  联合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二十日先后向安徽省和合肥市检察院及安徽省和合肥市税务局有关领导和桐城县委、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桐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七月二十一日研究认为都曙森、吴列贵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偷税罪,决定立案侦查,立即逮捕都曙森、吴列贵,并已分别于七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七日在桐城县将人犯都曙森,在九江市将吴列贵逮捕归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案例八:江西省税务局严厉查处几起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最近,江西省税务局连续查获几起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的重大案件。其作案的主要手段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携带到广东等地,在未发生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同时,为掩盖其违法事实,又采取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取得进项专用发票。
  一、案情:
  (一)江西省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案件。
  1.案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军裕,男,35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万载县人,中共预备党员,现任宜春市华侨大厦经理,居住宜春市黄泥塘90号。
  被告人:胡应先,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潮阳市人,系私营潮阳市峡山镇英光针织塑料厂老板,家住峡山镇英光铺私人住宅。
  3.基本案情:
  1994年5月下旬,被告从袁军裕获悉广东可作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手批发生意”的信息后,即与被告人胡应先密谋,并指使华侨大厦办公室主任刘××持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证”从宜春市税务局第二分局领回两本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6月2日,被告人袁军裕自带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证、业务章、合同章和两体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将上述证件,印章和两本空白发票全部交给被告人胡应先,被告人胡应先即以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的名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倒卖给广东省潮阳市、新会市、揭阳市、河北省咸宁市等有关企业单位,至7月14日止,被告人袁军裕先后多次往返宜春市,从宜春市税务局二分局先后又领出8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新版四本),交给被告人胡应先倒卖,由被告人胡应先代开出销项税发票276份,金额58661万元,销项税额9975.4万元。为抵扣税金,被告人胡应先又以华侨大厦的名义购进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哈尔滨市等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非法填开货物金额58589万元,进项税额9963万元。通过胡应先非法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胡先后付给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手续费”74万余元,被告人袁军裕从中获取现金和金首饰等计人民币二万余元。
  (二)江西省宜春地区百货公司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案情:
    宜春地区百货公司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填开销售货物金额15520万元,销项税金2638.4万元;非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15份,填开金额9437万元,进项税额1604万元,从中取得非法所得9.8万元。
  (三)江西省上犹县鸿达实业公司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案情上犹县鸿达实业公司为上犹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其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胡宗由于1994年5月中旬从税务局购得2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往广东联系业务回来后,税务机关对其所持发票审核中发现,胡所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引起了税务局的高度重视,经查,胡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15604万元。销项税金2668万元,同时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地非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15576万元,进项税额2648万元,经上述有关省、市协查均为假发票。
  (四)江西省上犹县南可电厂工贸公司虚开、代开大头小尾发票案的基本情况。
  上犹县南可电厂工贸公司副经理吴振喜,在今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期间,伙同南康县经委“下海”干部钟典水,南康县个体户卢圣潭等,将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带到广州、汕头和平镇为他人虚开、代开大头小尾发票,存根联金额为371万元,销项税金63万元。其中已查清的开给湖南省××县工贸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金额只有1250元,而请对方查实发票联,抵扣联的金额均为1284万元,销项税金为218万元,目前此案正,在核查当中。
  二、查处结果:
  (一)对被告人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和被告人袁军裕及胡应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犯相互勾结,实施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的单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4份,填开销项,进项发票金额为11.7亿余元,销项、进项税金为19938.4万元,宜春市华侨大厦获取非法收入7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罪,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呈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宜春市华侨友谊大厦以法人实施投机倒把行为和对被告人袁军裕、胡应先以实施单位投机倒把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同以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
  (二)对其他三案,当地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对三案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九:北京市税务局严厉查处几起倒卖假发票违法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概况
  被告人王超,男,23岁,江苏省睢宁县人,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魏集乡集北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3月25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凡景平,男,18岁,河南省兰考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韩西寨村二组。1993年6月因倒卖票证被拘留15天。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5月15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令翠,女,30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乡东丁旺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4月21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如强,男,27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乡泉沟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4月21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桂英,别名苏杰,女,35岁,河北省玉田县人,无业,住河北省玉田县亮甲店乡胡家坊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3月24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建民,男,36岁,河北省肃宁县人,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3号。因投机倒把罪,1994年3月24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二、基本案情:
  1.王超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王超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立交桥附近,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饮食业专用发票共计324份,向黄某某进行倒卖时,被当场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其它发票324份。
  2.凡景平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凡景平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五时许,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50份)、以每份人民币14元的价格,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地铁出口处向申某某、范某某二人进行倒卖时,被查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
  3.陈令翠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陈令翠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十二时许,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本(1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甘家口十字路口附近,以每本人民币200元和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进行倒卖时,被当场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
  4.付如强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付如强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十六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塔寺副食商店门口处,以每本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4本(200份)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给李某,被当场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
  5.梁桂英、肖建民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梁桂英、肖建民二人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以来,合伙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立交桥附近进行倒卖假发票活动。被告人梁桂英先后伪造公章27枚,被告人肖建民在被告人梁桂英倒卖发票时负责望风,二人倒卖发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被告人梁桂英再次倒卖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现起获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份及其它发票,共计5000余份,假公章27枚。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五案六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对上述各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和质证,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依法成立。
  上述六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发票和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新的税收体制开始实施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严重威胁,而且也诱发其它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凭据,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贻害无穷。因此,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深化改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依法严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听取了控、辩双方的理由,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各案均已审理终结,宣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王超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超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起获的各种假发票三百五十份,予以没收。
  2.凡景平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景平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凡景平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予以没收。
  3.陈令翠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令翠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陈令翠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予以没收。
  4.付如强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如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投机倒把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付如强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份,予以没收。
  5.梁桂英、肖建民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英、肖建民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倒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各类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梁桂英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肖建民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起获的各种假发票共计五千余份和假公章二十七枚,予以没收。
案例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倒卖发票违法犯罪分子
  一、案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雨来,男,三十三岁,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胡同72号。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4月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0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达智,男,三十三岁,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山根村。
  被告人吴增德,男,三十八岁,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前正村。
  被告人葛岳富,男,三十七岁,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溪口乡毛竹下村。
  二、案情:
  1.崔雨来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崔雨来于1994年1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375路公共汽车总站附近将一本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给北京市顺通物资公司职工王三成,得赃款550元,被当场抓获,发票及赃款550元,已被起获。
  2.王达智、吴增德投机投把案:
  被告人王达智从原籍来北京后,于1993年6月至12日期间,先后多次在北京市西城区直门火车站附近,向郝振广、王卫明、王建波等多人倒卖多种类型的假发票,从中攫取非法利益。1993年12月7日下午14时许,王达智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附近,又向郝振广等人倒卖假发票109本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在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119号租用的住房内起获各种假发票522本。
  被告人吴增德于1993年11月下旬,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25号以每本18元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王达智假发票50本。
  3.葛岳富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葛岳富多次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地铁口附近倒卖假发票。199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葛岳富先后四次与林小英、张殿进联系倒卖假发票。双方约定后,被告入葛岳富将林、张二人带到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沙板庄39号,将二百余本假发票倒卖给林小英、张殿进,得赃款3000余元。1993年12月15日,被告人葛岳富又在其暂住处向他人倒卖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现从葛岳富住处起获假发票774本。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三案四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度,对上述各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述各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均已审查终结,宣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崔雨来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雨来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扰乱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崔雨来系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崔雨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王达智、吴增德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智、吴增德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倒卖假发票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被告人王达智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能坦白交待问题,检举他人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达智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吴增德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案扣押的假发票六百三十一本,予以没收。
  3.葛岳富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岳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倒卖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葛岳富能如实坦白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葛岳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起获的假发票七百七十四本予以没收。
案例十一:北京市昌平县税务局严厉查处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同洲,男,41岁,汉族,河北省人,系山西省大同市煤气公司工人,住大同市向阳里煤气公司家属宿舍楼三号楼三单元十八号。因投机倒把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二、案情
  被告人张同洲于一九九四年三、四月间,私自利用山西省大同市副食品公司第三批发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证,两次购买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本(每本五十份)。该犯将其中三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52875部队煤矿财务专用章,并倒卖给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民刘振启一本,非法获利500元。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一案提起公诉。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同洲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十二: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查获一起非法倒卖、窝藏、印制假发票大案
  一、案发经过:
  1994年4月18日下午,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接到特情举报,将正在朝阳区七家坟30路公共汽车站倒卖假发票的王勇、李玉梅、张冠平等3人抓获,经过审讯和蹲点,又陆续抓获了李玉梅的妹妹、妹夫;李玉梅开设煎饼摊的帮工;为其提供假发票的住门头沟一曹姓男子和河北省的一男一女以及来取假发票的票贩子11人,并到河北省徐水县查抄了印刷假发票的黑窝点。到目前为止,已抓获20人,收缴假发票和各种票据1741本,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399本(均系假发票),没收假公章44枚,印票铅板18块,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铅板4块,收缴印刷机1台,裁纸机1台,及大量铅字。
  二、案犯基本情况
  王勇,男,40岁,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东巷21号,残疾人。
  李玉梅,女,43岁,王勇之妻,个体摊贩,残疾人。
  张冠平,男,22岁,农民,安徽省宿县时村镇小集街人,系李玉梅开设的煎饼摊帮工,也是王、李倒卖发票的帮手。
  李玉洁,女,30岁,李玉梅的妹妹,张维祥,男,李玉洁的丈夫。
  三、案情:
  1994年4月18日,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将正在倒卖假发票的王勇等3名罪犯抓获后,经审讯,王勇、李玉梅二犯交待,自1993年1月以来,王勇伙同其妻李玉梅、雇工张冠平、妻妹李玉洁、妻妹夫张维祥,租用朝阳区南磨坊乡七家坟村43号院农民住房为黑窝点,从门头沟区一姓曹的老头和河北省望都县农民李同锁、清苑县农民许春明手中,以每本10元的价格买进假发票,由李玉洁加盖上假公章后,再由李玉梅以15元至35元的价格,卖给前门、西直门一带的票贩子,形成了一个供销、窝藏、倒卖假发票的黑窝点,截至目前已非法获利4000余元。据案犯交待,这些假发票均是从河北省徐水县高岭乡二个地下印刷点购进的。
  为了尽快捣毁这二个非法印刷黑窝点,起获全部赃物,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连夜直奔河北省徐水县。首先,捣毁了河北省徐水县安肃镇北上关村农民彭年子的印刷点。经审查,该犯交待自1993年3月以来,共为杨青丰(为王勇送假发票的案犯)印刷了460本假发票,并且,还印刷了100本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非法获利2700元。同时又捣毁了河北省徐水县史端乡东端村农民柏进军家的非法印刷窝点。搜出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69本,印刷排字铅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版)3块,经审查该犯交待自93年以来先后3次为杨青丰印刷商业零售发票100本,获利700元;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本,获利500元。
  搜查杨青丰家,从其家中院内挖出五个编织袋,内装假发票845本,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96本,假公章5枚,印油9盒。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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