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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2

云财规〔2025〕11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落实《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制定《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说明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等,对州(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及各承保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绩效激励部分资金分配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目标导向,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际原则,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方式。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计分方式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财政部确定的绩效指标以及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的相关指标(以下分别简称财政部指标和我省指标)。财政部指标包括部门协同、资金到位率、信息共享、基层服务、理赔兑现率、农户受益度等。我省指标侧重评价投保覆盖率、投保计划完成度、规范承保理赔、科技赋能等。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计分方式如下:
财政部指标和我省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占比分别为70%、30%,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全省16个州(市)、3个省直管县分为四档,第一档4个、第二档5个、第三档6个,其余4个为第四档。
第六条 承保机构计分方式如下:
财政部指标和我省指标满分分别为70分、100分,将分值折算后以满分100分计算最终得分。绩效评价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评价采用初评和复评结合的方式:
(一)初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承保机构组织初评。报送材料应有初评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主要经验及做法、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存在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和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综合评价表》(附件1)、《××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表》(附件2)、《××年度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表》(附件3)。上述材料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报送附件1、2,省级承保机构报送附件1、3。
(二)复评。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监管局进行复评,必要时可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复核,形成考核结果,并按程序向各地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绩效初评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由各报送单位负责。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绩效评价结果为0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规定和技术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严守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商业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承保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压实县(市、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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