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支持科技标杆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的总体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支持科技标杆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标杆企业是指在科技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能够持续推出创新产品或技术,具备行业标杆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以下简称科技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科技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推荐和跟踪服务、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技标杆企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分为引领型科技标杆企业和成长型科技标杆企业两类,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引领型科技标杆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主要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
3.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研发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低于30件〔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具备较高水平的企业自建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认定为成长型科技标杆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
3.企业成长性好,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并保持高速增长;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低于10件〔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科技创新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科技标杆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培育认定引领型和成长型科技标杆企业共20家左右。通过认定的科技标杆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一)企业申请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科技标杆企业通知。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可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截至申报时间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及汇总表;
4.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年报数据或财务数据、财务审计报告等,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5.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研发创新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文件、证书等。
(二)审核推荐
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汇总行文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选。评审专家从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四)公示发布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科技标杆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科技标杆企业名单。
第七条 对认定为科技标杆企业的,经相关程序,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由企业凝练技术攻关方向,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八条 已认定的科技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的;
(四)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
对取消资格的科技标杆企业及对其奖励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内科监字〔2025〕6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发〔2024〕8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