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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7

辽财税规〔2025〕2号
各市委宣传部、省沈抚示范区党工委党建工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详见附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返还。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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