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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04

浦管(2015)150号

各单位: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15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综合竞争力强、产业带动力大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并正常缴税、以在开发区注册的公司为上市主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成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在海南省内行政事业单位所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克服上市中困难。设立开发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扶持企业上市。

第四条 对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在上市各阶段分别给予扶持:

(一)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改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海南省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事项的,给予50万元扶持;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扶持;

(二)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递交申请至证监会等核准机构且被受理的,给予50万元扶持;

(三)拟在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在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五条 对已上市再融资的企业,配股或增发额达1亿元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扶持。

第六条 企业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按法律规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除税务稽查补缴税款外,依法享受开发区浦管〔2011〕104号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申报其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在开发区相关部门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的,可享受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的优惠。

第十条 开发区扶持给企业的上市扶持资金,企业可按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奖励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上市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浦管〔2011〕129号)中涉及企业上市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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