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军区动员局
2025年2月14日
陕西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及对省级相关部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待遇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9年6月30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第四条 地方财政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目标下达;指导各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军区动员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我省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根据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下达、项目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兵役机关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
(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
(三)烈士褒扬金;
(四)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五)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六)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八)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九)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十)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十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十二)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十三)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市(区)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测算下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各市(区)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市(区)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以及规定补助标准,测算下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资金。各市(区)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烈士褒扬金。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不含老党员)进行审核,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全省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省军区动员局每年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我省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按职责分工,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年终结算方式下达。各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下达至县(区),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逾期未报送分配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情况和因素下达。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不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补助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地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优抚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地应当统筹使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待遇。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各市(区)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月享受补助经费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项目和标准,县(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补助经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已实行惠民资金“一卡通”的优抚对象,应将补助经费纳入“一卡通”发放。边远山区和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发放,可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协商采取适当的发放方式,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优抚对象人员增减、补助标准调整等变动情况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确保补助经费据实发放,并建立补助经费发放台账,将同级财政部门每月审核盖章后的发放名册作为记账依据,记录反映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发放情况。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绩效管理的主体,要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经费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指导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军区动员局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应当强化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财政部陕西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3〕7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