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7

津财综〔2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局,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