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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1

中国结算发〔2025〕27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适当简化回购担保品信用评级要求,整合优化回购担保品管理相关业务规则,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整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2025年3月21日(含)前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的或未上市但已在发行环节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需满足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债项评级为AAA级要求。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
二、本指引自2025年3月21日起实施。本公司《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三、请各市场参与主体按照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平稳落地、顺利实施。同时,应就本指引整合修订内容和相关业务调整,加强市场组织和培训,防范业务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
中国结算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回购担保品是指回购业务中,符合回购担保品资格要件的、用于担保回购到期履约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折扣系数取值、折算率(值)计算与发布、持续管理等,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回购风险管理需要,商证券交易所调整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及折算率(值)计算方法等。
第二章 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作为回购担保品。
第六条 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券,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
       (一)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的;
       (二)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的;
       (三)主体评级为AAA级且主体评级展望为正面或稳定的。
第七条 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且主体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展望为正面或稳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八条 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次级债券,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
       (一)主体评级与债项评级均为AAA级、主体评级展望为正面或稳定,且不含债务减记条款的;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行业发行人且相关财务指标符合附件1中第一档标准的。金融行业发行人范围参照附件1相关规定。
       本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单一发行人次级债券申报回购担保品进行限额管理,或调整次级债券申报回购担保品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对于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的主体评级AA或AA+级、债项评级AAA级信用债券进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评级AA或AA+级、债项评级AAA级信用债券可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
       (一)截至2025年3月21日,其债券发行人有主体评级AA或AA+级、债项AAA级信用债券已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
       (二)申报债券不含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次级条款;
       (三)申报债券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后,发行人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具有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债券规模不得高于其在2025年3月21日的规模。具有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债券规模按照债券存续余额计算。
       过渡期计划2年,过渡期结束时间本公司另行通知。
第十条 发行人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为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应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申报财务数据、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信用债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的主体或债项评级应由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
       发行人委托多家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用债券进行主体评级的,本公司在每一家资信评级机构给出的最新主体评级结果中按照最低结果认定该发行人所有信用债券的主体评级。对于主体评级符号相同的,本公司按照评级展望负面、稳定、正面的顺序优先认定较低的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且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条件的受信用保护债券,可向本公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受信用保护债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的,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条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向本公司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债券型基金申报回购担保品资格的,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购担保品折扣系数取值
第十四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折扣系数取值为0.98,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为0.96。
第十五条 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公司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为0.9。
第十六条 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公司债券,本公司按照附件1的标准分行业对发行人财务指标进行分档,并根据分档结果确定折扣系数取值。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财务指标对应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0.8、0.7。
       对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两类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其折扣系数在前款规定的各档位对应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上浮0.1,最高不超过0.9。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结合风险管理的需要动态调整发行人行业分类、财务指标分档标准等。如有调整,将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为0.6。
第十八条 依据本指引第九条规定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的主体评级AA级、债项AAA级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为0.45,主体评级AA+级、债项AAA级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为0.6。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折扣系数在上述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再下调0.1。
第十九条 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的,折扣系数取值为0.6;主体评级为AA级的,折扣系数取值为0.45。
第二十条 对于取得回购担保资格的债券型基金,本公司根据债券型基金及其投资标的的风险状况审慎确定其折扣系数取值。在债券型基金作为回购担保品开展回购期间,本公司可以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调整。
第四章 回购担保品折算率(值)计算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按照附件2规定的折算率(值)公式计算回购担保品折算率(值)。T日计算出的折算率(值)在T+2日适用。
       对于新上市回购担保品,本公司最迟在该担保品上市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折算率(值)公式计算其折算率(值),相关折算率(值)在该担保品上市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对于已上市新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的,本公司最迟在该担保品回购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折算率(值)公式计算其折算率(值),相关折算率(值)在该担保品回购起始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于T日日终发布当日计算出的折算率(值)。
第五章 回购担保品持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资信评级机构撤销或终止评级,相关信用债券不再符合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的,本公司可以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主体或债项评级发生变动,或主体评级展望被调整至负面,相关信用债券不再符合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的,本公司可以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的,本公司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其是否继续符合回购担保品资格,并依据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折扣系数取值。
       前款所涉公司债券没有信用评级的,发行人应在60个交易日内取得符合回购担保品资格条件的信用评级,否则本公司可以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后的15个交易日内,应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申报最新财务数据、财务指标等相关信息。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申报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券因发行人财务指标变化导致分档结果发生变动的,本公司可以依据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最新分档结果调整相关公司债券折扣系数取值。
第二十八条 次级债券发行人财务指标不再符合附件1中第一档标准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次级债券折扣系数取值;财务指标连续两年不符合附件1中第一档标准的,本公司可以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参照内部信用评估结果等,调整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发行人信用风险状况显著恶化的,本公司可以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条 信用债券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约定或发行人公告,按时足额支付债券本金、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信用债券发生以下风险情形、存在较大结算风险隐患的,本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风险情况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一)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不利事项,包括:发生经营亏损,重大诉讼败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盈利水平大幅下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严重偏离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示较大风险等;
       (三)信用债券价格、估值、隐含评级在短时期内大幅波动,或一段时期内波动幅度显著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四)信用债券较长时间没有发生交易,或换手率显著低于市场正常水平;
       (五)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持有单只债券的集中度明显超过市场正常水平;
       (六)信用债券入库量占其全部托管量的比例明显超过市场正常水平等;
       (七)信用债券存在流动性风险、久期风险、集中度风险、波动性风险、周期性风险等;
       (八)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为防范回购担保品顺周期性风险,本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对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进行逆周期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 信用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四条 信用债券发行人因违反债券监管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五条 信用债券发行人因违反债券监管规定被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自律机构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发现资信评级机构对相关债券进行评级的方法、标准、程序或结果等存在违规情况的,本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七条 信用债券由于存在潜在风险状况停牌,或由于非风险因素停牌、但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本公司可以下调相关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债券型基金或其管理人相关风险情况下调该债券型基金折扣系数取值,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具体风险情形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相关回购担保品风险情况消失或减轻时,本公司可以回调其折扣系数取值,或恢复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信用债券,是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其中,次级债券是指含有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条款的公司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5年3月21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发布的《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及2020年3月18日发布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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