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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1

各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请各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试点先行、复制推广”的总体思路,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聚焦“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四个行业大类开展试点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示范效应,引领全市工业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推动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绿色节能、管理创新,加快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转型升级,推动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为沈阳市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沈阳新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全市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20%;四个试点行业累计开展新型技术改造的规上企业占比达到90%以上;推动重点企业数字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2%,关键生产工序数控化率达到78%;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0%;实施高品质供给行动,大力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点”上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示范
1.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
聚焦重点产业,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更新升级试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和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在推动硬件设备更新的同时,注重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
2.打造智能工厂
依托“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梯度,建立智能升级梯度培育库与灯塔工厂种子库,培育库企业逐级向上一级智能工厂进行梯度培育。在动态梯度培育体系基础上,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遴选一批智能制造水平高,具有典型示范引领的优质企业,争创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打造一批高层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3.建设绿色工厂
支持企业建立能碳精益化管控解决方案,支持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技术,推广绿色、节能工艺。支持重点企业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鼓励重点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突出绿色低碳工业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推动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达标。
4.探索智能制造新模式
建立制造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之间的需求匹配和创新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装备制造业发展,探索基于人工智能的制造新模式。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模块化产线重构等技术,搭建柔性可重构产线,根据订单、工况等变化实现产线的快速调整和按需配置,探索柔性生产新模式。推动企业间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紧密连接,实现基于网络的生产业务并行协同,并将富余的制造能力对外输出,探索共享制造新模式。
(二)“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改造示范
5.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同步实施技术改造
鼓励链主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在产业链中的示范效应,重点围绕提升生产制造、协同研发、产品交付和绿色节能能力,推动产业链数据融合,建立共享机制,形成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相适配的协同技术改造方案,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实施技术改造,实现“链式”转型升级。发挥沈阳市级产业链“链长制”工作专班统筹作用,推动高端装备、半导体装备、电力装备、航空装备等行业链主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改造,带动技术改造国产化加速。
6.打造智慧供应链管理平台
支持链主企业建设智慧供应链管理平台,开放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系统接口,引导供应链企业接入,实现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原材料、零部件采购效率,降低成本。
7.加快重点行业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复制推广
支持链主企业依托技术优势和自身改造经验,联合智能装备、绿色节能、工业软件等企业,聚焦基础制造能力升级、重点生产环节优化、关键要素资源保障等多个方面,编制形成典型场景建设方案、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企业参与设备更新、开展产需对接,推进工艺、装备、软件、网络的系统集成和深度融合,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技术改造解决方案。
(三)“面”上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整体改造
8.推动区域数字化协同技术改造
按照“链园结合”“以园聚链”思路,聚焦区域性特色产业先发优势,推动头部企业与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生产性服务商共同打造区域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引导园区内其他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技术改造,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方面实现产业协同发展。
9.加快数字网络建设及应用
加快推进5G网络在工业企业、园区的深度覆盖,加快工业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改造、5G工厂建设,加快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充分释放“5G+工业互联网”行业赋能效应。深耕工业互联网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更多企业上云上平台。
10.建设转型创新中心
鼓励行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相关企业等建设数字化转型能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新型技术改造服务提供商,面向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应用主体,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物流服务、咨询诊断、系统集成、标准推广等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平台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弥补单个平台能力不足,实现业务共享和协同解决。
11.建设园区发展生态体系
聚焦重点工业园区,打造产业链、政策链、数据链、人才链、资金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建立“六链”动态适配机制。以产业链需求牵引其他五链资源精准配置,围绕园区、企业、项目、人才等方面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利用建设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契机,“点、线、面”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聚焦构建产学研用协同的培养体系,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围绕开展银企对接,充分发挥设备更新和再贷款等政策效益;推动“基础研究-技术转化-产业应用”的衔接转化,深入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终形成“需求导向、循环赋能、动态迭代”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成立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工作专班,统筹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工作;梳理形成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等,细化压实各项任务指标,形成服务商+链主企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财政支持
制定《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制定申报指南、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统筹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工作,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三)强化人才支撑
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推动海内外高精尖科技优才集聚,“带土移植”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深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家、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工作。
(四)提升公共服务
推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协同创新联合体,实现研究成果精准对接,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宣传推广,优化营商环境,在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强化法治保障。
附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按照《2024年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组成。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市、区各级相关资金共同构成。
第三条 试点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四个行业的重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一是用于补足中央财政资金对重点项目的支持;二是用于支持其它行业重点项目(企业),服务商培育,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及推广宣传,培训、评审等方向。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沈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点”“线”“面”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1.“点”上技改项目按照不高于技术改造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线”上的链主企业技改项目按照不高于技术改造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线”上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技术改造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面”上的链主企业技改项目按照不高于技术改造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面”上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技术改造投资(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差额补充。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不足时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补足。
(二)分类支持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
1.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企业改造“哑”设备、开展数控机床、智能控制装备等设备更新替代和数字化绿色化提升,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针对重点项目应用国产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和工业软件较多的企业,视情况可提高资金补助金额。
2.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开展服务诊断,支持服务提供商为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精益管理等诊断服务。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工厂,打造试点示范。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和重点用能设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
3.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提升需求,培育融合工艺、装备、软件、网络技术的国家级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控等高价值领域,遴选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大规模复制推广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对其中优秀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4.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能力的集群、园区建设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推进人工智能工业大模型垂直应用,构建集成互联、智能绿色的数字基础设施。
5.推动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建设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物流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等内容。全力推动园区专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培育建设,引导提供评估诊断、场景培育、技术验证等公共服务。
6.开展新型技术改造培训、宣传推广活动。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树牢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思维理念,持续加强“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人才队伍建设。举办重大展会活动,开展技术改造解决方案及产品培训推广,优化企业需求和解决方案匹配,激发企业参与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地方配套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和拨付按现行政策要求执行。
(三)支持其它行业重点项目(企业)。
1.对重大制造业项目、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2.鼓励其他行业比照试点行业开展“线”式和“面”式改造,对于示范作用强、牵引性强的“线”式和“面”式项目,地方资金可参照中央资金标准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评估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试点进展,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试点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申报、初审、评审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于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认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署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书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及成效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第三方机构以购买服务方式,对重点项目进度及可行性、投资、技术水平、国产化设备及软件投入、应用成效等方面开展评估、验收等,并出具报告。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以投资补助的形式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及企业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拨付相关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并跟踪督导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对存在违规分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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