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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9

新财法税〔2024〕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查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应提交家庭成员信息等证明材料,并视同为授权主管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二、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交易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要求,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纳税人确认。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推送的,交易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纳税人确认。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人持有住房情况的后续管理,防范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风险。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推进房屋交易、办税及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六、各级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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