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对当地经济、就业等具有较大贡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集群总产值每年均在 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每年比例均不低于60%,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集群主导产业近三年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均高于7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家,或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至少开展或建立了1项集群制造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有明确的创新激励机制,集群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5个;对集群发展的技术难点有梳理与攻关;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当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参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少于2项。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有序开展了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集群内企业上云比例不低于2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建有省级以上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不少于1个。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等文件)。
(七)积极参与产业合作开放。集群内机构或法人在主导产业领域参与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了(园区)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一)集群不应与所在市已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在空间范围及行业认定方向上重复或近似。
(二)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五)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