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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0

       《拉萨市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拉萨市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拉萨市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转移支付的科技计划管理费和拉萨市本级预算的科技计划管理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各业务科室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预算。
第六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动态管理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纳入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总体预算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调度支出进度。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业务科室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局科技计划管理科室(科技项目与成果转化科)。
       (二)科技计划管理科室汇总科技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实际,提出科技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市财政局核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科室负责科技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局机关财务室负责科技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报销工作。
第九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政策宣介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开展相关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耗材费、汽车租赁费和油料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如下:
       (一)会议费。会议费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6号)执行。
       (二)差旅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按照《拉萨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拉科发[2022]14号)执行。
       (四)劳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评审评估费开支标准结合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具体开支标准见下表:


       (六)汽车租赁费按照《拉萨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拉财字[2024]78号)执行。
       (七)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出台新的规定和标准则按新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委托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科技计划管理事项必须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作进度、支付的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委托任务协议书应附支出明细预算,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标准、任务量、金额等。
第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局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预支部分经费。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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