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自治区科技厅对2019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1日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治区科研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一)自治区科研项目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计划类别。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支持自治区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重点研发及转化。重点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链)和行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其中:重点专项支持开展重大高原适用技术与科技瓶颈问题攻关与示范、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
——技术创新引导。重点支持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能为西藏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区内科研人员瞄准学科前沿和交叉学科,自由选题,开展前瞻性和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基地与人才建设。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西藏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包括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支持方向。
——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的以地方为主实施的央地协同科技重大项目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的重大科技任务。
——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自治区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划计划等确定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重点支持自治区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应遵循“需求导向、动态部署,充分授权、压实责任,开放创新、协同攻关,目标管理,加快应用”的组织实施原则,坚持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规范。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凝练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入库、项目出库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多元化投入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等过程。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出方式包括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坚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分年核定、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重点支持基础前沿、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攻关任务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横向课题(30万元及以上),通过用户综合绩效评价后在考核中可视同自治区重点研发及转化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和激励等仍由所在单位按横向课题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推荐单位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主体包括归口行业主管部门、评审专家。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科技厅,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事后评价等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组织绩效评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五)组织项目科技成果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六)建设和管理科技厅专家库;
(七)会同相关行业、产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提出重大科技项目选题动议,形成拟立项建议(含项目名称、动议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审定;
(八)组织编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包含:拟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计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等),经专家咨询评议、自治区党委科技办审议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审定;
(九)指导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建设;
(十)建设和完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
(十一)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是指受科技厅归口处室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事务性过程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
(二)做好委托范围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三)及时向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提出相关建议;
(四)受理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关于项目调整、变更等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和监督,促进项目管理公平公正;
(六)报送年度项目管理报告;
(七)完成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园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级高校、科研院所,在藏央企,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经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等,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推荐、实施管理、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等制度;
(二)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创新需求和科学问题建议;
(三)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按照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执行中重大事项,及时报备或报批;
(四)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
(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
(六)负责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进行管理;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二)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综合绩效评价、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恪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梳理本行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凝练科学问题;
(二)参与本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论证;
(三)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重大科技项目选题动议;
(四)与科技厅联合发布本行业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五)协助科技厅做好本行业领域项目过程管理;
(六)推进科技成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推广;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其主要职责:
(一)恪守科研诚信、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有“请托”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维护和保守评审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参与评审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不得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综合绩效评价,不得领取咨询费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各行业、产业领域科技需求,紧密结合科技创新规划既定目标,广泛征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原则上全年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十七条 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会同相关行业、产业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自治区决策部署及相关行业、产业规划的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西藏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系统凝练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提出行业产业全覆盖的科技创新需求清单、关键科学问题清单和科技攻关任务清单,实现科技攻关任务清单化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分类挑选、行业领域全覆盖”原则,科技厅按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对征集项目申报指南的技术需求进行分类,按领域邀请技术专家、成果应用单位等组成专家组进行凝练和咨询论证,经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科技厅审定后发布;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经选题动议、实施方案审定后,按程序由科技厅或科技厅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申报指南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项目实行全流程线上申报受理,涉密项目或国家、自治区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人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西藏自治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2.对于事关区内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区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牵头,联合区内单位共同申报;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4.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5.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6.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2.申报单位在职科研人员、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或援藏人才;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3.对项目申报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同一项目申报人同期主持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4项(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2项),申请截止日前提交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科技重大专项在实施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其他类别项目;
4.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5.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荐。各地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和推荐申报项目。
(一)区内单位
1.区内高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等地厅级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
2.区内厅属事业单位(除科技厅以外)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3.在藏央企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
4.区管国有企业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5.区属医院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推荐;
6.区内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推荐或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推荐;
7.区内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推荐。
(二)区外单位
1.区外部属高校,中国科学院属科研院所和分院,国家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审核推荐;
2.其他省(区、市)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单位所在省(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3.区外央企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
4.区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由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科技厅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天。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形式审查要点,对申报项目必要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科技厅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取消后续参与专家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按学科、领域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组,编制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建议专家人数、项目清单、评审方式及流程等,报科技厅审定后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一)组织形式。通过从科技厅专家库随机遴选专家、委托外部专家团队等方式进行评审,其中区外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审方式。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三)专家遴选方式。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专家遴选方案,通过西藏科技厅专家库管理系统,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名单;特殊情况下,可定向邀请一定比例非在库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后需按程序办理专家入库手续;专家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入库。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专家评审报告,报科技厅审核确认后,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在库储备期2年,不影响项目申报人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2年内未出库项目,不再考虑出库。
第二十六条出库立项。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结合评审情况和专家意见,确定出库立项清单。
(一)规范立项决策程序。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由科技厅归口处室提出出库立项建议及资金安排意见。所有项目由科技厅归口处室统一提请厅专题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党组会议审定。
(二)诚信复查。科技厅职能处室对拟提请厅专题会议研究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的社会信用情况,开展诚信复查,对存在诚信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出库公示。对拟立项目,需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公示有异议的,按部门职责由科技厅归口处室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科技厅职能处室做好工作指导。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应急项目绿色通道。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关心的重大科技问题、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应急攻关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立项。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由科技厅归口处室负责凝练需通过绿色通道立项的项目,制定工作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提出拟立项目建议,经厅专题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通过绿色通道立项项目数量,每年立项总数一般不超过10项。
第二十八条 下达立项通知。项目公示无异议,由科技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明确考核指标、绩效目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周期、成果转化场景、专项经费、归口行业部门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立项:
(一)未按立项通知规定时限签订并报送任务书的;
(二)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在签订任务书阶段,涉及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
(四)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立项情形的。
项目撤销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条 任务书审核签订。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项目任务书,审查无误后报科技厅复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人通过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线上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提交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二)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提交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审核;推荐单位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申报人修改完善;
(三)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对照项目立项通知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执行周期等要素审核项目任务书,审核通过后提交科技厅复审;
(四)科技厅归口处室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归口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项目申报人通过系统及时上传任务书签字盖章页;复审不通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五)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三种组织方式,进一步加强揭榜挂帅、赛马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项目群制等新型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应用,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一)组织方式
1.公开择优。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从科技厅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择优形成立项建议;
2.定向择优。邀请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条件的优势单位申报,经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预申报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编制式申报书,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从科技厅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后形成立项建议;
3.定向委托。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和研发任务,委托行业内优势突出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领域专家组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
(二)新型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1.揭榜挂帅。由需求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科技厅提供平台发布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加快解决技术难题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新型科技项目立项方式;
2.赛马制。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限时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3.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以解决国家重大战略和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目的,由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全面负责,赋予科学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资源调度权,并对具体任务凝练、研究团队遴选、科研活动组织、科研经费使用和研究成果集成等拥有自主权的新型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每个项目只设一名首席科学家;
4.业主单位负责制。针对多部门、多领域协同或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率要求较高的大型科研项目,业主单位(通常是项目的发起者、资助者或主要利益相关方)在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中拥有目标设定、研究方向选择、资源统筹分配、主要事项决策等方面的主导权,并对面临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5.项目群制。采取“专项+项目”方式,在专项下设置若干科技攻关项目,由区内外优势科研单位以项目为基本单位进行申报,按照项目方式进行管理,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6.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支持。提高技术应用类项目支持比例。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对于一次性立项分年度拨付资金的项目,首笔资金拨付额度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三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是指科技厅为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由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过程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科研任务。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对于实施周期2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项目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项目过程检查。项目检查方式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重大科技任务方向)、重点研发及转化(重点专项)一般采取现场检查、年度报告与中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研发及转化(重点项目)、技术创新引导、基地与人才建设、联合资助项目、自然科学基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一般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和年度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周期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报告通过项目申报平台报送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实施周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项目专业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报告审查结果及意见建议报送科技厅归口处室。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中期评估。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应编制项目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报科技厅归口处室审定后,对实施周期3年以上的在研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中期评估通知。中期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和佐证材料。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后续研发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19拒绝整改的,项目终止。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一)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总经费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科技厅审定后批复;
(二)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承诺,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科技厅审定后批复;
(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经费调整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复,报科技厅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藏财科教〔202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备案,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以下重大调整事项,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科技厅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的。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意见,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务书签订6个月内,申请更换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以上未提交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三)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四)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或科技伦理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非不可抗力重大突发情况;
(七)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筹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的;
(九)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作出书面报告,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报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核查,由科技厅审定并下达终止批复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退回使用不合理资金和结余资金。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诫勉。
第四十一条 申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执行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受理,提出建议报科技厅审批同意后延期执行;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复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或专家建议整改复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天内补充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并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原则上不超过1次,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则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采取会议评价、现场评价、用户评价等方式,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项目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于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项目重点进行现场评价。用户意见作为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技术报告;
(三)项目下设有课题的,需提供所有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项目形成的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byScienceandTechnologyProjectsofXizangAutonomousRegion,China”;
(五)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六)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七)项目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科技报告;
(八)科技资源汇交凭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需要汇交的数据,应提交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出具的汇交凭证;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开放共享等方案。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设备(30万元及以上)须纳入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九)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及以上须出具)和其他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二)不通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主要指标的;
2.提供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资料、数据不真实,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擅自变更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及项目负责人的;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作出说明的;
5.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6.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执行的;
7.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
8.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对于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对于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已使用不合理财政资金及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诫勉。
第四十七条 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成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科技厅归口处室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3年内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给予继续支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应用推广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四十九条 坚持绩效导向。坚持产业化绩效目标导向,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评价较好的部门、领域,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
第五十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引导地市、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十一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项目申报指南、立项通知、项目任务书、协议、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审核,重点督促动议单位聚焦自治区重大需求,提升目标指标先行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等。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科技办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关键节点的考核评估和抽查检查,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里程碑成果产出情况等进行日常督导,督促项目按计划高质量执行。会同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科技厅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科技厅。
第五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等全过程进行诚信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自治区科技活动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条 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对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不力的,倒查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约行为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项目平台技术支撑部门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的运行与维护,配合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科技厅归口处室。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专项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