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注: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地的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1,以下简称“创新人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3.本人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4.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5.企业公司章程;
6.其所在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7.其本人拥有的重大科研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技术入股资金情况及佐证材料;
8.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佐证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创业人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3.本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4.其领办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5.企业公司章程;
6.其所在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7.所在企业产品描述和相关合同(含产品成果展示、产品版权或著作权、产品用户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等佐证材料;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需明确体现申请人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原件除外)。确认过程中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本暂行实施细则向市县科技部门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县科技部门核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2)。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初审通过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办受理,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