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各分局,自治区烟草局,广西农垦集团,各有关承保机构:
(一)主要险种及保险要素。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包括:水稻(含制种)、玉米(含制种)、糖料作物、花生、马铃薯、大豆、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相关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单位保费详见附件1。
2.自治区险种。包括:蔬菜、水果、油料作物、烟叶、鸡、羊、牛、桑蚕、水产、森林相关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单位保费详见附件1。
3.市县险种。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具备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可推广指数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收入的80%。新险种的实施方案需符合规定条件,由设区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自治区财政厅反馈意见的,可按方案实施。
(二)财政补贴比例。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40%,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其中,从2025年起减免水稻、玉米和糖料蔗的完全成本保险及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市县承担部分(5—15%),减免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区直国有林场森林类保险保费补贴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详见附件1)
2.自治区险种。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详见附件1)
3.市县险种。自治区财政原则上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高于35%,其他县不高于30%保费比例给予奖补,投保户负担保费比例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鼓励市、县在政策框架内引进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可相应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或农户自缴比例,但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5%(含重点帮扶县)。
4.自治区财政对全区44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中央、自治区险种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需要承担的县级财政保费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下调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一)承保机构。
对于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自治区险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4—2028年度)遴选结果的通知》(桂财金〔2024〕3号)文件执行,如承保机构2025年仍存在遴选区域未设立相应服务分支机构的情况,将于2026年取消该承保机构在相应遴选区域的承办资格。属于城区的遴选区域,可由承保机构在城区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确定具体承保区域时,原则上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确定,同一单位仅由一家承保机构承保(共保试点除外)。对未设立相应服务分支机构的承保机构,可以不确定具体承办乡镇或街道,待设立相应服务分支机构后再考虑微调并予以确定。
对于市县险种,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县(市、区)开展。
(二)承保方式。
1.支持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承保机构在县(市、区)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3年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鼓励各地针对优势特色农产品创新保险服务,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推广“保险+期货”“保险+融资担保+信贷”业务模式,探索“保险+银行+期货”试点,自治区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对于“保险+期货”项目,承保机构可根据生产风险需求,适当拓宽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责任。
2.明确物权所有者投保区域。采取“公司+农户”种养殖模式的,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物权的所有者(企业或农户)按照遴选规制,在标的物所在乡镇进行投保。
3.调整生猪保险承保方式。一是严格按照遴选规制开展生猪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承保;全区不再开展生猪统保试点。二是能繁母猪、育肥猪应足额足量投保。其中,能繁母猪按存栏量投保。育肥猪实行按批次投保和年度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方式,需根据养殖方式、养殖容量和上年出栏数量合理确定。投保时育肥猪存栏数100头以下的养殖户,应当优先按批次投保;100头以上(含)的,可以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以存栏数的1—2.5倍计算,以当地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4.优化粮食作物、森林保险承保模式。一是粮食作物继续实行统保试点,水稻、玉米保险可按乡镇为单位统保。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前组织辖内乡镇、村统计种植清单,及时共享给相关保险机构,并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宣传、农户保费收取工作,确保能够精准承保。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降低农户缴费比例(保险公司除外)。二是商品林保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村一保单或一乡镇一保单方式,保费可统一收取或征得林农同意后扣缴。三是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四市的森林保险继续执行共保试点。四是区直国有林场(含场内、场外)森林保险原则上在主场驻地县(市、区)投保,投保时如同一林场的林木跨越中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的,应分开出具保险单,按对应风险区域的政策承保。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由主场驻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必要,投保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初审意见,由主场驻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
(一)严格落实“分批预拨,按季拨付,年度结算”制度。
1.执行线上录入审核要求。承保机构要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等系统进行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不得于年末集中报送;对于存疑保单,要及时沟通整改。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管理平台保单数据审核工作,不得以财政资金紧张等为借口拖延审核。对于未纳入管理平台的保单,将不再予以结算。
2.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承保机构要确保保单真实、准确,严禁通过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保费补贴全流程管理,通过数据比对,现场核实、抽查等方式对保单数据进行核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辖区内保费补贴工作。
3.加快保费补贴资金审核及支出进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承保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审核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将拨付凭证上传管理平台。超过25个工作日仍未拨付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二)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优化承保机构管理。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承保机构合作,在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强化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对宣传不到位、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滞后、承保进度不理想、业务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出现群众投诉反映的承保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承保资格等措施予以惩罚。
2.提升科技赋能水平。承保机构要持续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探索通过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卫星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创新和完善标的管理、移动作业、风险管控、产品创新以及增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保险质效。加大农业保险线上化承保与理赔服务力度,研究开展线上投保与报案理赔模式,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联合农业、林业、气象、发展改革委等,运用部门资源和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气象监测预报在农业风险减量的作用,加强农业险种灾损评估与风险预警,进一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工作。
3.完善业务体系建设。承保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对标对表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一是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网络设置,加强人员配置与档案管理;二是规范业务开展,规范展业承保,加强承保公示,优化查勘理赔;三是提高理赔兑现率、减少灾害损失,使农业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户;四是强化理赔宣传,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将理赔结果告知农户,加强赔款标识,提升农户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8日前牵头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