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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26

深证会〔2006〕142号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会员集中交易,保护本所席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业务与技术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细则》实施后,席位将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席位-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2007 年 3 月 31 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计收使用费。

2007 年 1 月 1 日前未办结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 年 1 月 1 日后新申请的业务按《细则》及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向本所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交纳,此项费用可用会员拥有的交费席位抵扣,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 45 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本所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幅减少本所交易单元的使用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在同一会员处原则上应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保险公司等其他租用本所会员席位的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被注销的会员的席位,若因司法冻结无法转让的,席位及其权益仍须保留在原机构名下;但被注销的会员正在使用的交易单元经本所批准可进行过户,过户后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受让方交纳。

四、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对未交费席位,会员可于 2007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补交席位初费转换为交费席位,享有与其他交费席位同样的权益;逾期未补交席位初费的,本所作注销处理。

五、网关配置注意事项

《细则》实施后,通信网关在技术上无需进行程序和接口变更;但为了安全、高效地发挥网关的技术性能,会员应对网关流速、硬件标准、通信线路及通过该网关报盘的营业部数量进行合理配置。目前本所规定每份标准流速为 15 笔/秒,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为标准流速的整倍数,单个网关支持的最大流速为 300 笔/秒。

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提供的网关配置参考表,以及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灾备网关的配置要求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中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六、费用计收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的每个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部分,本所按《细则》规定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 3 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对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 数据传输、B 股特许经纪等专用交易单元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的每个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抵免一份标准流速费。超过部分,本所按《细则》规定收取每份流速每年9600 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席位管理年费收费模式的通知》(深证会〔2004〕191 号)执行。

4.席位转让费

自《细则》实施之日起,本所不再收取席位转让费。

对已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会员,上述费用均按月收取。

本所将在会员网上业务专区设立专门的查询栏目,供会员核对费用明细。

七、业务联络与咨询

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深交所会员管理部,联系方式详见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业务指南-常用联络电话”栏目。

通信网关业务:深圳证券通信公司,联系方式:0755— 83183333 转市场部。

八、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附件1-2.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席 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

(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 2 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第二节 席位购买

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 60 万元。

第三节 席位转让

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 交易单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协议转让;

(四)ETF、LOF 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五)融资融券交易;

(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3.1.4 本所可根据会员的风险承受程度、技术系统、内部控制及遵守本所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3.1.5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三)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四)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本所交易系统;

(五)获取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3.1.6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3.1.7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

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 15 笔,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3.1.8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第二节 设立、变更与注销

3.2.1 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2 会员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3 本所对会员按本细则第3.2.1 条和第3.2.2 条所提交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会员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3.2.4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5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6 会员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会员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网关的注销手续。

3.2.7 因发生重组、合并、破产与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会员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者网关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节 收 费

3.3.1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3.3.2 会员申请使用的交易单元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不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申请使用的交易单元数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每超出一个按每年 3 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3.3.3 会员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持有席位所享有的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持有席位所享有的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 9600 元交纳流速费。

3.3.4 会员应当按年向本所交纳流量费。会员每年流量费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会员每年流量费总额=(会员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会员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其中:

(一)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单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配股申报、转托管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会员席位数量×2万笔/年;会员自动享有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会员席位数量×2 万笔/年。

(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15 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01 元。

3.3.5 会员流量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每个会员每年人民币 2 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4.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会员:指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二)交易单元:指会员取得席位后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三)标准流速:指会员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网关向本所交易系统发送的标准的申报笔数。

(四) 网关:指放置在会员处、用于连接会员与本所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4.2 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申请购买、转让席位及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参照本细则执行。

4.3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4.4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5 本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所 1994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和 1994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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