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和稽查查补税款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5-2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20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和抵查补税款欠税有关处理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查补税款欠税、呆帐税金和欠税滞纳金。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报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而需要抵减的,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呈批表》(样式见附件),并报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根据《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呈批表》,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
三、各单位要督促税收会计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并及时辅导抵减欠税的纳税人做好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附件:
1、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呈批表
2、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呈批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纳税人识别号称 | 电话 |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营业地址 | |||||||
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 | ||||||||
所属时期 | 2001.5.1前 | |||||||
纳税人增值税欠缴税额 | ||||||||
其中 查补税款欠税 | ||||||||
纳税人增值税欠缴滞纳金 | ||||||||
其中查补税款欠缴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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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征收单位审核意见 | 税政部门意见 | |||||||
盖章 | 盖章 | |||||||
计财部门意见 | 市(县)局长审批 | |||||||
盖章 | 盖章 | |||||||
1、 本表一式四份 | ||||||||
2、 附纳税中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 |
附件2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
你单位至年 月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元,应缴滞纳金为元(其中,一般欠税额元,应缴滞纳金元;查补税款欠税额元,应缴滞纳金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元,抵减滞纳金元(其中,一般欠税额元,滞纳金元;查补税款欠税额元,滞纳金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XX国家税务局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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