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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08

筑发改投资〔2023〕5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细则(试行)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贵阳贵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由本级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类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明确由本级审批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具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概算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须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概算与估算对比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可对应报请贵阳市政府或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审批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合规采用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工程费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原则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工程费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概算审查;工程费用5亿元(含)以上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进行概算审查。

第七条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和概算审查所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成本。第三方机构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信用问责制度。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作,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禁止第三方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审查工作,且不得重复参与同一项目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内的,项目单位要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须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评联审,重点论证超出部分投资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予以批准。超过10%的,审批部门须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

第十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要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或调研指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细则规定控制概算。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概算严格控制成本,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评审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须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同时,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含1年)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须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须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含1年)的,项目单位每季度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单位每半年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报批突破项目概算现象的发生。项目单位要杜绝在基础资料、各类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具体设计工作,要对项目红线范围内地质地貌、施工组织、土方平衡等内容组织开展现场研究,结合“估算限额”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和比选,确保设计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坚决杜绝勘察设计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须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现场监督和造价控制责任,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八条 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二十条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增加,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出现因第二十条中明确的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情况,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概算调整须履行报备制度,项目单位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各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项目成本,并作为项目概算调整、预备费启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启用预备费可以控制在经批准概算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投资增加原因论证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管理文件有关精神,批准启动预备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且调增资金超过经批准概算范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审批部门组织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联评联审,并将初步核查结果上报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审议后,予以调整。概算批复调整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五条 确需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应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建设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超出概算责任划分清单;

(十)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同意设计变更外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调整概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管理混乱,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三十条 因设计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审批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三十一条 因代建、勘察、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审批部门报送调整概算申请,由审批、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家评审核定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筑府发〔201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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