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务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1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企业:
现将《成都市水务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8日
成都市水务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水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暂行实施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等,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业企业及农民工;开展水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运用成都市水务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成都市水务局指导全市水务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负责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成都市水务技术中心具体承担水务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项目法人组建层级,负责监管所属水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下,建立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
第四条 企业责任
总包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开展农民工实名制和合同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设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四川省根治欠薪线索反应平台”二维码等相关信息和欠薪维权渠道。建立欠薪清偿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总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当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配合总包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计时(计件)工作,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报总包单位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后,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责任,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条 合同制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数额或比例。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六条 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在水务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单独开设水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水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工资专户有关资料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已在本市开设工资专户的总包单位,其已开设工资专户可继续使用;未在本市开设工资专户的总包单位,新开工工程项目应当自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工资专户开设。总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水务建设项目的,可使用同一工资专户按项目分别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农民工购买个人工伤保险,登陆综合服务平台添加工程项目信息,并按照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全流程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照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将人工费拨付至工资专户。
单个工程项目完工,总包单位将本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退还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水务建设项目全部完工,总包单位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撤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申请退还工资专户资金或撤销工资专户的,应在综合服务平台内上传公示证明材料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综合服务平台内审核总包单位工资专户撤销申请,并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撤销工资专户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规程》(成就劳办〔2023〕4号)、《成都市水务局关于水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水务函〔2023〕471号)等文件执行,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水务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新开工项目(含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或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自工程完成开工备案或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开工备案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平台申报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名册和档案,记录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卡号等基本信息。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汇总农民工基本信息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核实项目用工实名登记情况,未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项目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化的,总包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同时保存现场发卡影像资料备查。
第九条 委托代发
水务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一并报送总包单位审核。
总包单位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工资专户银行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对短期或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临时用工协议,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好书面记录,保存现场发放工资影像资料和支付凭证备查。
工程项目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划拨到工资专户的最低划拨总金额和每月划拨金额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一)最低划拨总金额:施工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造价的10%;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低于施工造价的10%。
(二)初始每月划拨金额: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将最低划拨总金额按月平均分配到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总包单位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数额和比例,结合每月预计用工量申请变更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分配金额,报建设单位和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变更后的初始每月划拨金额不得低于原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分配金额的50%,总额不得低于最低划拨总金额。
(三)调整每月划拨金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计的特殊情况,总包单位申请变更初始每月划拨金额的,报建设单位和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
综合服务平台按照上述标准逐月对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到账及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预警信息自动推送至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条 信息告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配备专人值守,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
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工程名称、参建单位、项目部、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电话、调解仲裁渠道、法律援助渠道、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四川省根治欠薪线索反应平台”二维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欠薪清偿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清偿。
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核实欠薪线索,依法督促欠薪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任何建筑业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应急垫付
当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和应急垫付程序,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守信企业,可以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方式,适当免除检查或减少检查频次,并在市场准入、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失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成都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因拖欠造成集访讨薪等恶性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同时纳入信用“黑名单”或调整为“重点监管”状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标准,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招标备案”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对无资金来源或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进行招标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所属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置或配合处置欠薪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复杂案件,督促责任企业及时履行执法文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水务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造价是指建设、施工双方核定的工程总承包价格扣除勘察、设计等非施工部分费用后的价格。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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