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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2

大卫发[2023]19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2022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大政发〔2022〕4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的资金保障。

具体补贴对象及资金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卫办发〔2023〕86号)执行。

第三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各地区补助资金申请,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管理职责。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卫健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职责。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由分管领导、人口家庭、老龄健康和财务等科室人员组成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申领评估认定小组,并根据身体状况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的补贴人员和政策标准;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审核测算,提出本地区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承担主体责任;按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四)区市县财政部门管理职责。负责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协调开展本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分配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费用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遴选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身体状况评估机构,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评估费用由区市县本级财政承担。

(二)补贴标准 

1.居家补贴。城市居民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居家养老补贴,按照身体状况评估结果,资助标准为半失能每人每月400元和失能每人每月600元。

2.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城市居民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按照身体状况评估结果,资助标准为半失能每人每月800元和失能每人每月1200元。

(三)补贴形式 

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或向提供服务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第六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项目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02号)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实行分档分担。

第七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身体状况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的补贴人员和政策标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市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
拨付。

第九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地财政经费补助标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由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确定面值并统一印制(也可采用统一协议格式方式),由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所在街道和社区盖章确认,同时填写《XXX区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领取(签订协议)情况登记表》,并报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签订协议)兑换、以及机构养老服务结算的时间或方式,由各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或与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服务记录时间和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协调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卫生健康部门或街道,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街道发放至各服务提供单位,并填写《XXX区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签订协议)资金兑现领取情况登记表》,并报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居家养老服务队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养老机构要加强补助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专账核算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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