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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30

大政发〔2023〕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实际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费用的医保支付类别由个人自费调整为个人自付,同时,由我市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的“个人自付费用”明确为“个人自付费用(不含医疗服务项目实际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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