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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1

陕财办综〔2023〕4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近期,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为贯彻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能,严格对照修订后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陕西省非税暨票据一体化平台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杜绝超范围使用。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2.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4.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5.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陕西省财政厅

2023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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