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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2

沪档〔2021〕39号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上海城市数字化赋能,以经济数字化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 〔2021〕 1号),现拟通选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体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企业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 号)有关要求。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 票申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 〔2020〕 6 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 票真 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能够从外部接收增值税电子发票,并查验其合法性、真实性。此处电子发票指原生电子发票,可通过微信传递、邮件发送、在线下载等手段获取。

(二)具备一定信息化基础,配置有独立的会计系统、电子档案系统,或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能够实现电子发票归档;包含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模块的财会系统、档案云服务、单机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可兼顾少量无系统而采取手工记账模式的单位。

(三)试点单位类型不限,面向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有需求的机关、人民团体亦可参与)。

(四)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五)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 3 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 年9 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市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验收

(二)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积极配合、协助联合工作组和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本单位改革发展实际,其中企业要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申子化等方而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 (提纲见附件), 于 5 月 8日前报市档案局审核。 如试点意向单位为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本部或总部的所属单位,应将试点方案先报单位本部或总部审核同意后,由其统一报送市档案局。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本部或总部审核同意并报送的试点意向单位原则上不多于 2 家(包括本部或总部为试点单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市档案局联系人∶江 瀚

联系电话∶ 62751700 转 1525 分机

电子邮箱∶ daywzd@126.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徐 逸

联系电话∶54679568 转17115 分机

市商务委联系人∶王文辉

联系电话∶2311054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系人∶ 顾 煜

联系电话∶54679568 转 66126分机

附件∶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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