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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1

琼财库〔2023〕1337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决定组建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成为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机构报名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21-2023年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海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二、组建程序及后续管理

(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按照承销意愿、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因素,综合评分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

(二)承销团组建完成后,海南省财政厅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承销团存续期间,海南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投标与中标情况,对团内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发行需要和市场状况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提前公布增补通知,适时开展承销团成员增补工作。

三、报名相关事宜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如实填报并提供申请材料,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于2023年12月18日前将下列申请材料寄送至海南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将加盖公章的报名材料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需致电收件人确认邮件接收情况),报名时间以国库处收到邮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包括:

(一)《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总部授权委托书。

四、联系方式

收件人:海南省财政厅国库处

联系人:傅曦

联系电话:0898-68532039

电子邮箱:hncztgkc@163.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

附件: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机构总部所在地(市):              是否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是(    )  否(    )

注册资本:             亿元(2022年度)     总资产:             亿元(2022年度)

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有(    )  无(    )

承销意愿

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意愿承销比例:      %

是否有意愿成为2024-2026年主承销商:是(    )        否(    )

债市能力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甲类(   )  乙类(   )  非成员(   )

2022年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否(    )

202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是(    )        否(    )

202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商:是(    )        否(    )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量(截至2023年12月11日):             亿元

2021-2023年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截至2023年12月11日):           亿元

2021-2023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截至2023年12月11日):         亿元

资本经营

及风险防控状况

2022年净资产:          亿元        2022年利润总额:       亿元

银行类机构

2022年资本充足率(%):

2022年不良贷款率(%):

2022年拨备覆盖率(%):

证券类机构

2022年资本杠杆率(%):

2022年风险覆盖率(%):

2023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传真及邮箱:

填表日期:2023年   月   日

注:

1.以上指标均为各机构总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2.意愿承销比例为每年意愿承销额度占每年债券发行总额度的比例,须真实、合理,且按不超

过35%填报。

3.以上债券承销量均为公开发行债券承销量。

4.申请机构对填报内容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

手段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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