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4
各市(州)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牵头负总责[何1] ,规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结算;对农业保险政策实施效果和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与相关部门、承保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发挥市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职能作用,每季度召开农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统筹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
2、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基础数据,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预算和承保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支持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
3、市县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林业基础数据,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预算和承保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支持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
4、各银保监分局负责依法对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监督检查,查处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据实承保
5、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规定规范、完整、准确采集承保信息,妥善保存承保档案,在出单、批改、退保等承保关键环节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送保单数据。
6、承保机构应当掌握经办区域、经办险种的农业生产经营数据,据实承保。省级承保机构应收集全省到行政村的承保品种历史种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常年耕地面积、播种面积、轮作次数、规模养殖场容量、存栏数量、出栏数量和出栏批次等,每年定期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数据。
7、种植水稻、棉花、玉米、油菜30亩(含)以上、其他种植业品种100亩(含)以上,养殖能繁母猪、奶牛、肉牛或育肥猪50头(含)以上,以及商品林保险500亩(含)以上必须签单到户。其他农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政等工作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编制分户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签单到组。
8、承保机构在开展种植业保险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实时核实投保标的真实性,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在承保档案中详细载明保险标的所在村及地点位置,并及时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承保规模户到村到人土地流转明细清单。
9、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期限须合理覆盖各品种生长周期。原则上水稻保险期限不得少于70天,其中早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5月20日,晚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8月20日,中稻或一季稻起保日期不得晚于6月30日;棉花保险期限不得少于110天,起保日期不得晚于6月30日;玉米保险期限不得少于80天,其中春玉米保险起保日期不得晚于5月20日,夏玉米保险起保日期不得晚于6月20日;其余品种合理设置保险期限。
10、承保机构在开展养殖业保险时,能繁母畜、蛋禽、奶畜保险按存栏情况承保,仔畜禽或育肥畜禽按出栏批次承保。开展生猪保险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应当查验购销凭证、饲料采购记录、防疫凭证及畜牧部门系统记录等资料核实标的真实性,承保档案中需附能反映养殖场面积、猪舍栋数的卫星影像或无人机拍摄影像,养殖场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11、协办人员收取保费时应当建立农户缴纳保费的明细台账,不得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缴保费。
三、强化理赔管理
12、承保机构应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规定及时完成查勘、定损、支付等理赔工作,完整、准确收集理赔资料,妥善保存理赔档案,并在报案、查勘、立案、撤案和支付等理赔关键环节向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数据。
13、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承保机构查勘过程应当完整、规范,真实客观反映标的损失情况,现场查勘及定损核定的原始记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
14、承保机构应当利用农险移动承保理赔APP、微信、电话等线上化工具提供“无接触”承保理赔,疫情期间开通绿色通道,持续满足农民投保需求,快速完成理赔查勘,足额支付赔款,协助参保农户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优先向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所属存折和银行卡支付赔款,并注明赔付品种等信息。
四、强化信息公开
15、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牵头制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村委会等公开场所设立的宣传公示牌、互联网等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机构应在核心乡镇树立农业保险宣传牌,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宣传材料,宣传内容包括投保须知、承保理赔流程和服务标准、咨询电话以及省市县各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16、承保机构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提供承保理赔信息农户自主查询功能;财政部门推动“互联网+监督”平台公示工作,确保村部终端可随时查阅本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
五、从严监督管理
17、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半年开展一次现场走访,乡镇财政所应当会同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调研。督导承保机构按农时开展工作,了解政策执行效果,收集农户的意见、建议,并做好政策宣讲和答疑工作。
18、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承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遴选评分指标,并将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反馈银保监部门。省财政厅将通过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控承保机构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校验通过率、承保理赔时效、赔付率、结案率等指标纳入承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
19、各银保监分局应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督促保险机构限期整改和内部问责,并依法严肃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对借用他人名义恶意投保、骗取赔款的集体或个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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