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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7-02-19

冀地税函〔1997〕18号

(1997年2月19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1997〕18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即承地税函发 [1997] 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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