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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3-01-11

黔府办发〔1993〕3号

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199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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