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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指引

发布时间: 2018-06-15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政策概述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

(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

(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后续管理要求

(四)不征收收入管理问题

(五)其他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内容

第二章 政策依据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二、留存资料

第四章  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四、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未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

五、不征收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超期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第五章  填表示例

一、季度预缴时填写示例

二、汇算清缴填写示例

前  言

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息,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对政策认识不清,存在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为落实好该项税收政策,有效利用不征税收入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范落实政策程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引仅作政策宣传辅导使用,而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若遇政策调整,则需按照最新要求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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