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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20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

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

(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对符合银监会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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