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公安分局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03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为推进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首府核心竞争力、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现将呼市公安局印发的《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细则》(呼公发〔2021〕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附件: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细则
玉泉区公安分局
2021年4月3日
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呼政发〔2021〕4号)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户口迁移原则
(一)自治区外户口迁入呼和浩特市。
(二)自治区内户口迁入呼和浩特市(含市内移居)。
(三)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在本市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一个住址只能登记一个家庭户。
二、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治区内本市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完成户籍迁移(群众有邮递需求的,可自愿填邮递快递单,户口办结后,由户籍内勤为群众打印户口簿,办理邮寄快递业务,邮递费用由群众收件后支付)。
(三)五旗县建制镇与市四区、开发区城镇户籍相互迁移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三、落户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落户申请;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直系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迁入;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6.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使用权人落户申请;2.拟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5.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三)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复印件;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房屋共同所有的,需所有权利人共同签字);6.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注:私有出租住房房屋需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租房落户户主与户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继续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应当迁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四)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4.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迁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五)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及其他人才申请在市四区、旗县区建制镇落就业人才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下列凭证之一:(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3.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六)在市四区、开发区、旗县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按照经常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市四区、开发区乡村地区除外)。可以自愿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社区集体户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可单独打印户口簿)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连续居住证明或居住证;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七)迁往本市农村的,必须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接收,并且实际居住,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材料,所长审批后办理。办理提供以下材料:1.接收人落户申请;2.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3.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八)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1.落户申请;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即可办理落户。落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直系亲属可随迁。
四、投靠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人才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二)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集体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三)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入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直系亲属证明;4.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五、集体户设立
(一)设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需落户人员满5人即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4.需落户人员花名册;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二)社区集体户。派出所户籍内勤根据群众落户申请,向市公安局书面申请增加设立社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无人数设立限制。解决居民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问题。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2.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3.连续居住满半年证明或居住证;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属人才落社区集体户的,无需提供连续居住满半年证明或居住证。
六、集体户管理
(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二)社区或人才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编号打印户口簿,其直系亲属可打印在一个户口簿上。系统登记为人户分离并备注居住地址。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或租赁私有住房地址的,在呼和浩特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四)集体户户成员,因需要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申请借用《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七、工作要求
(一)迁入人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一并采集。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声明的,取消落户资格;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落户时,对落户地址实际居住情况的调查,实行“社区民警核查制",无需群众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并及时提供户籍内勤新建社区未交房花名册,未交房的社区暂时不予落户,待小区交房后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八、附则
(一)本细则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继)子女。“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二)本细则中“亲属关系证明"包括: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2.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学校的学籍档案;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5.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
(三)本细则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土地使用证;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回迁证》(或其他交房凭证);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或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的,本细则视为人户一致实际居住。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群众落户申请。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尚未取得房屋权证的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方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决定书)或《继承公证书》中确定的继承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迁入。
(四)本细则中“使用权人"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租房)承租使用人。
(五)本细则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包括1.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2.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本细则中“人才"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在校生、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七)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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