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02-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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