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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现对我区商品储备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以下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一)对我区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房产、土地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储备商品数量占企业仓库仓容量的比例计算减免额。即:总减免房产税额(总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合同约定储备商品数量/仓容量×合同期自用房产应缴纳房产税额(合同期自用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月度减免房产税额(月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总减免房产税额(总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合同期总月数。

  (二)对我区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二、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房产的房产原值及仓容量证明材料;

  (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

  (六)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政策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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