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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7

沪银保监通〔2021〕26号

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与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辖内负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层级要求

(一)在上海辖内设有法人机构的,由该法人机构负责。

(二)在上海辖内未设法人机构,但设有省级分支机构的,由该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三)在上海辖内既未设法人机构,也未指定省级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家分支机构负责。

负责机构确定后,应在年度合规报告中列明。负责机构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如发生调整情况,应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

二、合规部门、岗位分类设置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2020年度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实际,我局确定了对照人员标准和业务标准后的机构分类情况(具体分类情况另行通知)。各负责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要求,按照“就紧不就松”的原则,确定合规管理工作机制,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人员。

各负责机构应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办法》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合规报告要求

各负责机构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合规报告,内容应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自2022年起,各负责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年度合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海银保监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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