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3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体系,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承保资格、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和奖补资金分配的挂钩机制,鼓励引导市县政府和承保机构持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效,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说明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等,对市县政府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承保机构一个承保年度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市县政府和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遴选获得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省级承保机构及其所属的市县承保机构。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并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银保监等部门开展对本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和域内各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并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银保监等部门开展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的复评。
鼓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方式开展。
第六条 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分5大类21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见《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市县区承保机构)》(附件1)。
(一)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基层服务网络、人员配置、车辆配备、科技赋能4项指标。
(二)服务规范。主要包括承保部署落实、承保规范、理赔规范、承保理赔公示4项指标。
(三)内控管理。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协办管理、档案管理、资料报送4项指标。
(四)服务质量。主要包括主粮保险覆盖率、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率、理赔结案率、减少灾害损失、农户受益度、农户满意度、政策知晓度7项指标。
(五)加减分项。包括负面事件、正面典型2项指标。
第七条 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分5大类24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见《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省级承保机构)》(附件2)。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基层服务网络、机构人员配备、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工作联系、科技赋能、产品创新8项指标。
(二)风险管控。主要包括承保机构会计核算、大灾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综合费用率管控、数据安全管控、合法合规管控6项指标。
(三)服务规范。主要包括承保规范、承保理赔公示、理赔规范3项指标。
(四)服务质效。主要包括理赔结案率、减少灾害损失、农户受益度、农户满意度、政策知晓度5项指标。
(五)加减分项。包括负面事件、正面典型2项指标。
第八条 市县政府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分5大类17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见《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价计分表》(附件3)。
(一)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协同2项指标。
(二)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目标明确度及合理性、计划程序2项指标。
(三)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预算安排、资金分配、资金到位率、资金申请受理、保费补贴预决算、保费补贴资金管理6项指标。
(四)工作绩效。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与整改落实、主粮保险覆盖率、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率、杠杆效应、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生产集约化6项指标。
(五)减分项。包括负面事件1项指标。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年度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政策变化以及全省农业保险重点工作,适时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第十条 市县承保机构评价程序:
(一)承保机构绩效自评。每年2月底前,市县承保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佐证材料:
1.绩效自评得分表;
2.绩效评价相关佐证材料(按指标分类整理);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财政评价。每年3月20日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对承保机构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采取案头审核与调查走访相结合方式认真审核、分析,出具绩效评价意见,报请本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及基础佐证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级财政复核。每年4月10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被抽中的地区以复核评分为基准,未抽中的地区以市县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为基准。
第十一条 省级承保机构评价程序:
(一)承保机构绩效自评。每年3月20日前,各省级承保机构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交以下相关佐证材料:
1.绩效自评得分表;
2.绩效评价相关佐证材料(按指标分类整理);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价。每年4月10日前,根据各省级承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保险工作评价程序:
(一)市县财政评价。每年3月20日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本区域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报请本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及基础佐证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级财政复核。每年4月10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组织综合评定。每年5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银保监局,根据市县承保机构和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承保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定,并依据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绩效自评复核结果,确定评价等次,形成最终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公布本区域内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
省级承保机构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以省级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得分和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平均得分为基础,分别按40%、60%权重加权计算得出。
市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和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平均得分为基础,分别按60%、40%权重加权计算得出。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90分(含)至100分,评价等级为优秀;
80分(含)至90分,评价等级为良好;
70分(含)至80分,评价等级为合格;
60分(含)至70分,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各级承保机构出现严重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以及不具备承保资格开展业务的,承保机构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实行“一票否决”,绩效等级均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性承保资格、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和奖补资金分配相挂钩,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县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相应承保份额增至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保机构。
(二)省级承保机构综合绩效评价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相应承保份额增至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保机构,且该省级承保机构不得参加下一轮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
(三)市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绩效评价评定结果作为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分配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按照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保费规模权重为80%。
第十九条 各市县政府和承保机构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规定和技术规范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严守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商业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市县区承保机构)(略)
2.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省级承保机构)(略)
3.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价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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