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天津监管局、上海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各货币经纪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境内外金融信息服务商: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全,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向市场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控制生产系统访问权限,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
(四)经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向市场提供数据标准参考附件1,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的数据除外。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对交易机构、交易员资质的审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的报价,不得将其报价纳入数据服务范围。
(六)货币经纪公司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误或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减少异常数据对市场的影响。
(七)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报备的监管要求,按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三、明确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加强合作管理
(八)金融监管部门商国家网信办确定可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名单(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机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九)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数据。
四、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
(十)货币经纪公司应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数据使用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发、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框架参考附件3。
(十一)对于金融信息服务商,以及将数据用于行情展示、增值服务等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除外)的金融基础设施,货币经纪公司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其收取合理的数据服务费用,覆盖提供数据成本,促进市场公平交易。
(十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等根据相关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进行自律管理。
附件1: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标准
附件2:货币经纪公司可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名单
附件3: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标准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向市场提供的数据服务行为,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确保数据合规、范围可控,制定本数据标准。
一、内涵定义
货币经纪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数据来源于其经纪业务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仅限于在撮合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包括交易机构为获得货币经纪公司的经纪服务而提供的原始报价信息和交易机构之间最终达成的成交意向价格信息。对原始数据中交易机构(交易员)信息、货币经纪公司内部信息等脱敏处理后形成行情数据。对原始数据采用复杂技术化手段进行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后独立于原始数据的功能性数据称为加工数据。
货币经纪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数据为脱敏后的行情数据和加工数据。
二、基本要求
(一)安全性。对外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解密、防篡改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撮合交易数据被损坏、泄露或盗用。
(二)完整性。行情数据应包含达成一笔交易所必要的关键要素,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等。
(三)准确性。在完整性的基础上,确保对外提供数据字段准确无误、数据真实有效。
(四)可靠性。数据的来源、处理过程、数据验证等必须可靠。
(五)隐私性。数据传输前应对交易机构名称、交易员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三、禁止性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外,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主动公布非公开数据信息。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自身特殊地位,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非经有权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不得销售或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四、分层管理
货币经纪公司对外提供的数据应区别发送对象的机构职能和使用目的,实现差异化、层次化管理。
(一)用于行情展示、实时交易、风险管理、估值分析等目的的,应实时逐笔展示最优报价和成交意向价格。
(二)用于数据分析的,应对最优报价和成交意向价格按一定时间间隔频次推送。
(三)除成交意向价格以外的成交意向数据仅向非用于商业用途的金融基础设施提供,不得向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市场主体提供。
附件2
货币经纪公司可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名单
金融基础设施 | |
1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2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3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6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7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8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9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估值类机构 | |
1 |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2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
3 |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
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商 | |
1 | 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
2 | 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 |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4 | 财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5 | 北京领讯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6 |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 | 上海财联社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8 | 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9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10 | 上海乾隆高科技有限公司 |
11 |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12 | 上海恒生聚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13 | 上海朝阳永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 |
15 |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6 | 广州金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7 | 深圳智通财经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18 |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 | 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 |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21 | 北京鲲纶天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22 | 北京快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3 | 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4 | 联信智评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25 | 中互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6 | 上海阿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7 | 上海寰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8 |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9 | 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 |
30 | 上甲数据服务(厦门)有限公司 |
31 | 广东南方财经控股有限公司 |
32 | 深圳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3 | 成都西筹科技有限公司 |
境外金融信息服务商 | |
1 | 经济通有限公司 ET Net Limited |
2 | 天汇财经有限公司 MegaHub Limited |
3 | 中港新闻集团有限公司 China Hong Kong News Group Limited |
4 | 并购市场资讯有限公司 Mergermarket Consulting Limited |
5 | 达易国际金融资讯有限公司 Dealogic Limited |
6 | 英富曼集团有限公司 Informa Group Limited |
7 | 彭博有限合伙企业 Bloomberg L.P. |
8 | 道琼斯公司 Dow Jones&Company,Inc. |
9 | 标普全球亚太有限责任公司 S&P Global Asia Pacific LLC |
10 |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
11 | 毅联汇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ICAP Information Services Limited |
12 | 慧甚英国有限公司 FactSet UK Limited |
13 | 香港交易所咨询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HKEX Information Services(China) Limited |
14 | 英国博跃有限公司 MSCI Limited |
15 | 伦敦金属交易所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 |
16 | 万思迪研究国际有限公司 13D Resear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7 | 株式会社时事通信社 Jiji Press,Ltd. |
18 | 艾斯(ICE)数据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ICE Data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
19 | 阿斯达克有限公司 AAStocks Limited |
20 | 德利万邦信息有限公司 Tullett Prebon Information Limited |
21 | 观察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Observatory Group LLC |
22 | 博程研究公司 BCA Research Inc. |
23 | 惠誉解决方案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Fitch Solutions Asia Pte.Ltd. |
24 | 香港万得资讯有限公司 Wind Information(HK) Company Limited |
25 | 迪罗基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26 | 路孚特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
27 | 美新通德财经资讯(北京)有限公司 |
28 | 上海时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9 | 富金时(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
30 | 上海司尔亚司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
31 | 网安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32 | 穆迪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
附件3-1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金融基础设施版)
一、货币经纪公司向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货币经纪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签订协议,不得附带排他性、限制竞争性条款。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提供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授权范围、载体方式等内容。
三、货币经纪公司除了按监管规定需向金融基础设施报送的数据之外,可根据提供数据的类型数量、是否对数据进行加工衍生处理、数据推送频率、数据传输和维护成本等,向金融基础设施收取合理费用。
四、货币经纪公司向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相同类型标准的数据,收费标准应一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基础设施购买、接收、下载相关数据。
五、金融基础设施与货币经纪公司数据合作以履行金融基础设施职能为目的的,未经货币经纪公司授权同意,不得向本单位用户以及其他主体销售、转发相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下载等。
六、金融基础设施将货币经纪公司数据用于商业用途的,应当参照金融信息服务商和货币经纪公司开展数据合作的要求,与货币经纪公司另行签订协议。
七、金融基础设施发布最优报价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的最优报价能够完整、及时向市场展示。
八、对于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货币经纪公司和金融基础设施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杜绝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的,协议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
附件3-2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金融信息服务商版)
一、货币经纪公司向金融信息服务商提供数据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货币经纪公司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签订协议,不得附带排他性、限制竞争性条款。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提供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展示、数据用途、授权范围、载体方式等内容。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对拟合作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开展尽职调查,确认其在国家网信办备案或许可、依法合规展业的前提下方可准入。货币经纪公司应持续对金融信息服务商运营情况和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四、货币经纪公司根据提供数据的类型数量、是否对数据进行加工衍生处理、数据推送频率、数据传输和维护成本等,向金融信息服务商收取合理费用。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市场化原则与各类境内外金融信息服务商开展合作;对相同类型标准的数据,收费标准应一致。
六、未经货币经纪公司授权同意,金融信息服务商不得自行使用及扩散相关数据,或向本公司用户以及其他主体销售、转发相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下载等。
七、金融信息服务商发布最优报价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的最优报价能够完整、及时向市场展示。
八、对于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货币经纪公司和金融信息服务商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杜绝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隐患。
九、货币经纪公司向估值类机构提供数据服务,参照本协议框架。
十、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的,协议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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