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5

各市(州)审计局,贵安新区审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经中共贵州省审计厅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贵州省审计厅

2018年12月5日

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贵州省统计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在开展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成果统计过程中,提供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以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明确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等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审计厅在审计署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省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和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岗位,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的,须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调整人员情况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坚持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

(一)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单位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进行审核把关,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二)各级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督促指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工作质量负主管责任。

(三)各级审计机关分管审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主要职责是督促所分管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统计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对所分管业务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管责任。

(四)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熟悉审计统计指标,督促本部门实施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及时、准确填报审计项目相关数据,对统计台账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本部门实施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审计组主审或不设审计组主审的项目审计组组长是审计项目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审计项目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及时填报审计项目从下达审计通知书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全过程所有统计数据,对统计管理部门或统计管理人员提出异议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更正,不得迟报、拒报、隐报和造假。填报统计台账后,及时提交统计管理人员审核。

(六)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健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统计数据填报或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加强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支持配合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数据填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审计机关基本信息数据。由各级审计机关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机关信息、填报机关台账,确保机关树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成果数据。

(一)建立计划。根据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计划包在本单位审计计划统计管理系统中建立审计项目计划。(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负责)

(二)分解项目。各级审计机关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组织情况,将项目计划分解到具体审计项目和具体责任部门。(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负责)

(三)审计项目进度和工作量。审计项目从下达审计通知书起至实施结束出具审计报告,须按月填报工作进度、工作量、经费投入等信息。初始信息原则上于下达审计通知书当天录入,动态信息于次月2日前录入。(审计组主审或不设审计组主审的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异地开展审计的,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总后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计部门填报)

(四)统计台账和审计成果统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组及时(除统一组织并涉及多个审计组的大型审计项目外,一般审计项目原则上在出具审计报告当天)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其他结论性文书填报统计台账。(审计组主审或不设审计组主审的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

(五)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补录。审计组应及时跟踪、主动收集审计项目后续的问题整改、决定执行、移送处理等资料,并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结果、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馈移送处理结果等情况补录审计统计台账。其中,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信息录入时间不得超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载明的整改、执行期限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移送处理落实信息录入时间不得超过收到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信息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审计组主审或不设审计组主审的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

第十一条汇总统计报表。依据审计统计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报送统计数据。市(州)级审计机关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省审计厅报送经审核的审计项目台账和统计报表,其中每年10月至12月应在当月20日前报送。县(区)级审计机关统计数据报送时间由各市(州)审计机关确定。(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情况统计表,应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工作制度,逐级把关,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

第十四条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3月5日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成、及时的基础上,应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挖掘统计数据价值,全面、客观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揭示审计工作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统计工作信息监督作用,为计划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审计统计分析可以是根据一段时期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成效进行的综合性分析,也可以围绕某个专项审计开展的专项分析。

第十七条除第一季度不需报送统计分析外,各市(州)审计局其余每季度至少向省审计厅报送1篇统计分析。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底前报送。县(区)级审计机关统计分析报送数量和时间由各市(州)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报送的统计分析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紧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审计全覆盖目标任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运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内容真实,观点正确,方字简洁;分析透彻、建议可行,符合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时效性、针对性强,对指导审计工作和宏观管理有参考价值。

第十九条各市(州)审计局应向省审计厅推荐所辖县(市、区、特区)审计局优秀统计分析。

第六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做到数出有据,实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审计统计台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连同下级审计机关报送备案的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要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计情况统计质量考核制度,将统计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机关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省审计厅对各市(州)审计局、贵安新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进行考核。各市(州)审计局对所辖(市、区、特区)审计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统计工作质量考核评价表。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式。对市(州)审计局按季考核,年终评定,每季度按100分制进行初评,年终以各季度成绩加权平均数确定评定结果;对厅机关各处室按月考核,每月按100分制进行初评,年终以各月成绩加权平均数确定评定结果。市(州)审计局对所辖(市、区、特区)审计局的考核方式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结果运用。对年终评定的统计工作单项考核分数前3名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有数据填报任务的各业务处给予表扬。按统计工作占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分值,将加权平均评定的分数折算后,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总分。

第八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问责对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的,在全省审计系统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提交统计分析的;

(三)未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有关统计数据数出无据或查无实据的。

第三十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述情形外,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未贯彻落实审计统计工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未督促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追责问责程序及其他具体问责情形等严格按《贵州省统计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考核(市州).doc

统计考核(各处室中心.doc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