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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点

  • 发布时间: 2020-07-09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1.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2.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①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②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③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典型例题—2015年考题】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有( )。
  A.合法性审查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
  C.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
  D.由纳税人举证原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
  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提示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提示2】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2.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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