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2024-11-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272号),并对应调整了信息化系统。现就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规定。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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