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5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现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1日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4日实施。在此期间中心除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印发部分调整优化政策文件之外,未进行过系统的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大政规〔2024〕3号)等政策规定,重新修订了《细则》。

二、修订目的意义

此次对《细则》的修订,旨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精准把握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核心要义和实质要求,全力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共8章43条,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提取材料、提取审核和支付、提取监督、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就《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阐述。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原因,删除了原《细则》第三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新增了提取的概念以及管委会和中心职能职责,通篇统一将“职工”修改为“缴存人”。

(二)第二章至第五章以“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四个章节,对原《细则》中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和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进行分层细化,每个提取范围对应提取条件、提取金额及业务资料,框架逻辑更为明晰,内容更为精炼,能更好优化业务办理。

1.删除内容。一是删除原《细则》第八条中“(三)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24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00元”;二是删除原《细则》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的内容;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五条“被单位开除公职提取”的内容;四是删除原《细则》第十六条关于“超出管理部审批权限”的内容。

2.修订内容。一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及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优化提取范围;二是放宽住房消费方面的提取条件,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连续缴存时间、提取时间间隔和个人账户余额等要求;三是延长结清住房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至结清住房贷款一年内;四是优化各类提取材料并独立编制第五章提取材料,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3.新增内容。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为规范提取行为,保障资金使用合理有序,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切实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明确行为发生时间范围;二是新增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要求;三是明确缴存人同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多套住房可申请提取时的提取限制条件;四是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五是新增灵活就业缴存人停缴提取等内容;六是新增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种情形。

(三)第五章至第八章对原《细则》第四章“罚则及附则”内容进行增减优化。

1.删除内容。中心印发文件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和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故删除了原《细则》第十八条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提取责令限期存回条款。

2.修订内容。一是明确对提取材料的要求以及政务服务一次告知等内容;二是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内容。

3.新增内容。明确了违规提取处理办法,以及缴存单位政策宣传和配合违规提取调查取证、资金追回等义务。

四、《细则》实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细则》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8日止。

五、相关问题解答

(一)我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我已经退休了,我可以销户提取么?

新的提取实施细则明确了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个人账户办理了“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出境定居”封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主借款人不得注销个人账户。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当个人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时,余额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剩余部分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为什么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近12个月内还款不得有逾期记录?

新的提取实施细则明确,缴存人申请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能以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借款人责权统一原则,借款人在申请提取时,该笔贷款近12个月内不得有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记录。

(三)怎么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房屋,不得再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房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该笔贷款后12个月内可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之后该套房屋不得再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为什么既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又符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提取?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规范提取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套住房同一种提取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您在2025年的住房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想要转变为购房提取的,需要在2026年1月1日开始申请。

(五)我缴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有自住住房,但单位派我到外地工作,我现在工作的地方没有住房,能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么?

缴存人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在工作地无房且租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供单位派驻资料和工作地房产查询结果(已婚的查询夫妻双方无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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