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2025年4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320号)。现解读如下:
一、重新制定背景和过程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从省级层面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规则,有利于我省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进一步规范化,促进学前教育及托育事业健康发展。2020年出台的《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为保证政策连续性,我们对2020年出台的《办法》部分条款作了适当修改,书面征求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印发各地执行。
二、主要内容及重新制定情况
2020年印发的《办法》共4章31条,重新制定后的《办法》新增了第四章“幼儿园责任”部分,同时对其他章节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重新制定后共5章38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办法》适用范围及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构成,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重新制定后的《办法》将“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单列一项;按照《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相关成本项目进行了合并调整,如:将“咨询费”纳入“劳务费”的核算内容,将“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纳入“物业费”核算内容。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构成项目的审核方法,对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作出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有关行业成本监审办法,重新制定后的《办法》规定: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核定。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幼儿标准人数”指标的计算方式由“(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修改为“全年各月幼儿平均数”,明确幼儿园托班人数上限为20人。
第四章 幼儿园责任。主要是明确被监审单位承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重新制定后的《办法》明确适用于对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成本监审,同时发文单位增加了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