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省自然资源厅计划在全省建立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更好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管理的热情,扩大了矿产资源违法线索收集范围,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水平。
二、目标任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省形成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主要内容:一是对办法制定目的、办法适用情形、举报和奖励的一般原则、自然资源部门的保密和尽责义务、奖励资金来源进行了说明;二是对举报奖励条件范围方式、举报和奖励条件及不予奖励的情况、举报线索范围、举报方式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一案一奖”原则、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及时限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举报、发放奖励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及举报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五是对各市结合实际配套具体细则、《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期限等进行了说明。
四、涉及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依照《奖励办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获得相应物质奖励。
五、操作(办理)方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应逐级举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受理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处置结果负责实施奖励,包括核定奖励标准和金额、告知奖励决定、发放奖金等。
六、注意事项:一是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应逐级举报;二是享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五项条件;三是举报事项应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四类范围内;四是八类情形不予奖励;五是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六是举报奖金领取的时限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首先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已承接下放执法权)受理查处,乡镇无故不受理的可以逐级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应。
2.举报对象明确:举报线索包含可确定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明确信息。
3.违法行为发生地可查:举报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位置信息描述明确具体,执法人员可以据此准确定位。
4.事先掌握: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执法权的乡镇通过图斑、投诉、举报等掌握,正在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或调查完结形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