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2023年11月,市行政审批局印发《“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工作方案》,全省率先实施“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办理模式。为进一步支持全市经营主体做大做优做强,提高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能力,市行政审批局参照“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研究制定有关举措,切实推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

二、工作目标

围绕便捷经营主体准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最大限度保留原经营主体的名称字号、行业特征等,努力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愿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四、重要举措

1.简化注册登记流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两个环节,优化为直接变更登记一个环节。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精简登记材料。转型升级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税务登记继续沿用注销新设程序,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3.支持保留原企业字号。转型升级后的公司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后的公司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

4.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延续。转型升级后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均保持不变,转型前后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企业相关信息实行合并公示,实现经营主体延续发展。

5.优化登记服务。登记机关在业务办结后,应为有需要的经营主体出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证明》,转型后的企业涉及相关许可证办理的,可以凭登记机关出具的转型证明办理变更手续或换发新证,提高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五、提交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转型后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转型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合伙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转型公司制企业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转型后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转型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电话:0532-66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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