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9〕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9〕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就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